提问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如何划分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答复铁路工会哈尔滨区委员会保险生活部:1月4日来函收悉。所询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研究后,答复如下: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三条的规定

  答复

  铁路工会哈尔滨区委员会保险生活部:

  1月4日来函收悉。所询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一九五六年九月六日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对上述规程第三条的解释,主要是从全面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情况,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促进企业重视改进不安全因素的角度出发的,一般不应作为是否按因工给予劳动保险待遇的根据。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伤亡的,才能按因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在从事“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四章第十一条一至三项所列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

  二、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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