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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会议要求,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4年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7个方面36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1项)

  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6.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

  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

  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劳务输出人数。

  (二)培训鉴定方面(4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8项)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

  (1)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9.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0.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21.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2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

  23.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到位率。

  (四)失业保险方面(3项)

  24.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5.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6.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五)医疗保险方面(2项)

  2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六)工伤保险方面(2项)

  29.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30.工伤保险缴费率。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6项)

  31.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3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33.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34.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3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36.“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县(市、区)总数比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4年1月1日始,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对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分别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完成责任目标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有突出贡献的省直及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专项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1.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2.2004年各市州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

  附件1 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开发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岗位利用率: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与开发就业岗位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新增就业人数

  岗位利用率=——×100%

  开发就业岗位数

  2.城镇新就业人数: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失业、下岗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指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内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和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100%

  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指当年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人数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人数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100%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

  6.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指劳动力市场场所建设、信息网建设和机制建设达到省要求的标准(具体内容见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

  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达到省要求的标准(具体内容见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指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省规定的目标,具体是:名称规范,标识醒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利用计算机开展各项服务并对各项资源实行动态管理;有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统考,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解决,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初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成本市州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各项基本任务;内部管理制度和主要业务工作流程上墙,并能坚持执行;各项基础工作完整,基础表卡账册健全,

  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指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享受有关减免税费政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享受扶持政策规定的各类企业,全部享受减免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被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全部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再就业资金,按财政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度按时到位;就业服务补贴,按实际培训和职业介绍人数,及时足额到位;新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额、放贷额、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数达到计划目标。

  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当年新办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较稳定、单位就业人员一般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项目个数:

  (1)省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0人以上;

  (2)市州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

  (3)县(市、区)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指各地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低到位金额(不含新增的再就业资金)。

  11.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县(市)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包括向省内其他地区、省外和境外输出的人员。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培训后就业人数

  培训后就业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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