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及各项死亡补助费发放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市建设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推行绿色殡葬,有效治理“青山白化”,加强和完善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杜绝新的乱葬滥埋,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及《 衢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等规定,现就殡葬管理及各项死亡补助费发放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殡葬管理制度。对火化区范围的人员死亡,应按规定实行遗体火化;提倡不保留骨灰,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土葬。二、按规定发放各项死亡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必须凭遗体火化证明、公墓入墓证明或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骨灰处理证明发放各项死亡补助费。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必须凭遗体火化证明、公墓入墓证明或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骨灰处理证明发放各项死亡补助费。
三、在衢的省、部属企业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执行。
衢州市民政局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