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99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和劳动部劳办发[1993]174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应按照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因工致残后的护理费均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待遇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