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发放领取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田政文〔2004〕88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待遇发放领取办法,明确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凡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定期抚恤金待遇的,应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供养年限一次性发给,但领取年限最长不超过120个月,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待遇关系。
二、凡自愿按月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供养直系亲属,在领取定期抚恤金期间,应按规定(至少每年一次)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凡不能提供生存证明材料的,中止其定期抚恤金待遇。
三、若遇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领取办法作出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