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法援处三次援助帮助两位老人成功追讨亲属抚恤金25万
2008年6月的一天,一对老年夫妻走进了禅城区法律援助处,值班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他们,老妇人刚坐下就哭泣不止,从她的哭诉中了解到:她姓舒,与丈夫都是湖北省蕲春县人,儿子洪某是佛山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的司机。2008年2月21日凌晨零时40分左右,洪某驾驶货车从清远运货返回佛山,在途径S114横荷月岗村路时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当时洪某的妻子丁某在副驾驶座,也受了伤。2008年5月19日,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某的死亡为工伤。儿子本是家庭的顶梁柱,他突然离开使全家人失去了最重要的依靠,遭遇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沉重打击,夫妻俩整天黯然神伤、郁郁寡欢。孙女才1岁多,儿媳丁某又没有工作,四个人在佛山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事故发生后,货运公司与他们协商一次性赔偿19.5万元,其中包括已向丁某支付的36970元医疗费,丁某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很多热心人建议老人去找律师打官司,可是打官司需要钱,没这么多钱怎么办?万般无奈之时,他们听说禅城区法律援助处可以免费为群众打官司,于是找上门来。
工作人员了解到他们一家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承受的精神打击,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洪某虽然没有与货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但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劳动关系,货运公司没有依法为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应该承担洪某工伤死亡保险待遇。当即受理了两位老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符宁堂律师承办此案。
符宁堂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的研究案情,收集证据,代拟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符律师据理力争,希望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但仲裁庭最终未能完全采纳援助律师的意见,裁决货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费补助金12600元,支付工亡补助金100800元,扣除货运公司支付的49803.4元,实际应支付63596.6元。货运公司从2008年2月21日起每个月支付舒某和丈夫每人378元直至其死亡之日止,支付洪某女儿每月378元至其年满18岁之日止。
收到裁决书后,夫妻俩再次来到法律援助处哭诉,儿子死后,希望拿到赔偿金后,带着孙女回湖北老家生活,现在裁决书一方面没有按儿子生前实际的工资每月3千多元计算赔偿,而是按每月2100元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另一方面裁决货运公司按月支付赔偿金,夫妻俩担心如果公司不能按时支付,两人的年纪又越来越大,从湖北省蕲春县到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路途遥远,能不能按时拿到赔偿金心里更是没底。希望能再次获得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金应按儿子生前实际收入计算,并要求一次性支付赔偿。工作人员非常同情老人的不幸遭遇,而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给予了第二次法律援助,继续指派熟悉案情的符宁堂律师承办。
2008年9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就洪某生前工资标准,工伤赔偿费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符律师摆事实,讲道理,引法条,提出代理意见:一、洪某生前的工资是以现金方式发放,相关证据均为被告掌握管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如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二、事故发生时洪某女儿未满2周岁,本案执行时间长达数十年,在十多年期间,公司作为经营实体,随时可能因经营等问题发生变化,综合实际情况,基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一次性支付。三、本案的标的为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就丁某所受的侵害支付的医药费,与本案无关,不能从原告应享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大部分代理意见,赔偿金额按2007年佛山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60.83/月)计算,并支持了不能从原告应享的工伤赔偿中扣除已垫付给丁某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一次性支付亲属抚恤金共计256734.8元。
拿到判决书两位老人心里得到了安慰,但货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了解这一情况后,法律援助处决定第三次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1月15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次法律援助,使几乎失去生活勇气的两位老人又看到了生活的希望。近日,两位老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