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于本月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将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等。
据了解,《军人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法律,它既为国家和军队职能部门保障军人权益提供具体遵循的标准,也为军人权益的后续保障做了详细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很强的操作性。
该法明确,国家将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国家将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该法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据介绍,该法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该法还规定,国家将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