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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职业病认定艰辛 相关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职业病待遇,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对于等待救治的劳动者是一道必须跨越的法定程序。为此,《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法》)第四章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职业病待遇,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对于等待救治的劳动者是一道必须跨越的法定程序。为此,《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法》)第四章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都专作规定。近年来,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认定而不能的事件表明:职业病认定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申请主体:仅有劳动者是不够的

根据《法》第40条和《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主体。法定的申请主体实质上是法定的责任主体,即承担了导致还应法律责任的申请义务。在这一点上,这两项法条都远不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后者首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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