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改制时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如何安置?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改制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保留劳动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改制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保留劳动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逐步移交社会化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继续承担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经协商一致,与原主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主体企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