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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凡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商民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杰,男,1999年9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友,男,1968年7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曹艳丽,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商民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杰,男,1999年9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友,男,1968年7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曹艳丽,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凡,男,2001年7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金冬,男,1979年9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航(又名李萧杭),男,l998年5月11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国瑞,男,1961年7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红梅,女,1961年9月14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法亮,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李凤杰因与被上诉人李义凡、李中航、赵法亮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义凡于2008年1月9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李凤杰不服判决,于2008年10月3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新予

审判员程功才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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