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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随着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石家庄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3465元,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

  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

  随着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石家庄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3465元,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总结了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供大家参考,方便工伤职工在维权过程中查询。

  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可按下列标准索赔:

  伤残补助金标准

  伤残级别、月数最低赔偿标准 单位:/元最高赔偿标准 单位:/元备注:

  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

  最低工资:1956*60%= 1173.6元。

  最高工资:1956*300%= 5868元。

  一级:24个月28166.4140832

  二级:22个月25819.2129096

  三级:20个月23472117360

  四级:18个月21124.8105624

  五级:16个月18777.693888

  六级:14个月16430.482152

  七级:12个月14083.270416

  八级:10个月1173658680

  九级:8个月9388.846944

  十级:6个月7041.6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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