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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需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3月发布)对职业病的诊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3月发布)对职业病的诊断以及诊断争议的鉴定都做了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说明职工患职业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作为有效的证据来使用,无需再进行事实认定,只需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可。但是,劳动保障部门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时,有权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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