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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作中感染疟疾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作中感染疟疾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津劳办〔2006〕202号 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感染疟疾工伤认定的请示》(津西劳字[2006]6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作中感染疟疾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津劳办〔2006〕202号

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感染疟疾工伤认定的请示》(津西劳字[200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疟疾属于国家规定乙类传染病。你公司职工在刚果工作期间感染疟疾,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认定工伤。 此复。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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