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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2-02    人已阅读
导读:劳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劳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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