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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8]3号 (1997年12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02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
发布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8]3号
(1997年12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02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有关资金计划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有关储蓄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有关委托代理及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有关国际金融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信用卡及储蓄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法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稽核审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其他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中国建设银行各级负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一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员,是指总行(含其职能部门)、分支行(含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办事处、分理处及储蓄所的负责人。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五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各级负责人员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扣发考核性津贴、扣发责任目标津贴;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对于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只能给予经济处罚、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
  (二)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三)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再次故意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
  (四)在共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态度恶劣或者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八)指使、教唆他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
  (九)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十)违反金融规章制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能够主动赔偿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的;
  (六)会计、出纳和储蓄岗位工作人员具有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性质的工作差错未超过规定的业务差错率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中国建设银行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中国建设银行基本规章制度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金融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三)业务管理混乱,致使违规行为人有机可乘的;
  (四)应当监督检查而未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隐瞒已发现的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问题的;
  (二)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及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的案件、重大违规情况的;
  (四)有意包庇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
  (五)默许、暗示、指使或者强迫工作人员进行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活动的。

第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员指使或者强迫工作人员进行下列帐外经营活动之一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帐外设帐的;
  (二)不按规定入帐或者上报入帐情况的;
  (三)隐瞒或者少报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第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提拔、使用干部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在没有经过上级行和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时批准推出新业务品种的,给予直接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批准开办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下级的请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法规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发送授权权限表,制作授权书、特别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及授权变更通知书等授权事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填写授权权限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业务管理部门及审计、监察、法规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签字人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资金拆借协议,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各类保函,企业资信证明,贷款承诺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计提的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提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采取挂帐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超指标支出费用或者购建固定资产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融对外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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