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知识经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
内容提要: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对经济生活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在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中不断得以扩张与强化,其与技术标准结合所形成的技术标准垄断,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直接针对技术标准垄断的具体规则,导致法律适用中的严重困惑与障碍,难以适应新条件下控制技术标准垄断的要求。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作为知识产权垄断表现形式之一的技术标准垄断“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能解决“如何”规制的问题。因此,在反垄断法的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新的控制技术标准垄断的制度规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该制度规则概括讲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二是对技术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垄断行为予以反垄断审查与惩处。
一、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标准垄断带来的反垄断法新课题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1]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2]是为了“预先减少人类之间或技术之间重复活动的不确定性并降低成本而共同自愿接受”[3]的规则。在传统意义上,标准是公知领域的技术与知识,多体现为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是对大量产品技术先进性与可靠性的认可,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平均的判断尺度,一般情况下与知识产权没有关系,其经常落后于产品的生产。然而,伴随现代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竞争的核心逐渐围绕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技术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保护提供了一种受一定限制的排他性垄断权,于是,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技术的控制,达到在一定领域对市场的控制,人们开始重新认识标准(特别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以保护创新技术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进入技术标准,由于其本身是一种专有权,具有排他性与地域性,一旦进入具有广泛性与通用性的标准行列,并得到一定的推广与普及,便可在一定市场上形成垄断,特别是在市场进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从而产生排斥竞争、限制市场进入自由的后果。而知识产权人则可以藉标准之优势,在特定市场、特定区域,甚至是全球范围内,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施知识垄断或技术垄断。具有标准竞争力的企业则是“产品未动、标准先行”,[4]在某种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之前,就试图制定和控制产品的行业标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5]作为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扩大市场控制力的重要策略而被竞相采用。因此,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形成垄断,限制竞争,是知识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也是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必须应对并予以解决的新课题。
本文所称技术标准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采取各种途径将获得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通过知识产权标准化的方式进行市场垄断,妨碍、限制或消除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状态。它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垄断[6]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是不断扩张、强化的知识产权与日益演化为竞争工具的技术标准紧密结合的产物,是具有知识经济特征的新型垄断。深入、系统地研究该新型垄断的反竞争性和法律控制问题,尝试在反垄断法现有制度体系中增加技术标准垄断控制的新规则,以解决危害日益严重的技术标准垄断问题,对推进知识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制度创新与内容拓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技术标准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技术标准是指以使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或进入市场的要求为目的的、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具有一定限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的一种或一系列文件。[7]技术标准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划定技术水平线,凡达到此线要求的技术,即为合格技术,否则,即为不合格技术;(2)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是成熟和必备的,需要该技术标准者可向标准体系寻求技术许可;(3)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获得安全性认可与市场进入认可。技术标准与其他标准的本质区别表现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天然联系,决定了技术标准中往往含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而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推动与强化作用,使得技术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在相互结合与交融中相得益彰,成为知识产权人获取竞争制高点的重要武器。
技术标准被看作是知识经济的一个典型代表。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条件下,一项产品或技术成果的技术含量越高,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就越可观,单纯依靠传统方式利用知识产权已经难以满足权利人获取最大利益的欲望,于是,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通过标准的推广抢占市场,获取巨额利益,成为大企业追求的目标。同时,在移动通信、数字电视等高新技术领域,由于技术的庞大性和竞争的压力,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均难以包揽和控制这一领域的所有技术成果,他们需要一种能更加集中的方法来管理自己的权利,技术标准正好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得以发展和完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李特·所罗(Leste C. Thurow)曾经指出:“知识和技能才是优势的唯一来源,它们成为20世纪经济活动分布的要素。”[8]技术标准正是体现这种优势的重要工具,这可以从企业间竞争和国家间竞争两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从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来看,技术标准为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提供了新的方式。在当今国际贸易竞争中,卖产品已经成为公认的、最简单的竞争方式,较之高一级的是卖技术,更高一级的是卖专利,达到最高境界的竞争方式则是卖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9]在以知识、信息为主要资源的知识经济社会中,技术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技术的垄断也就意味着对市场的垄断。因此,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从事联合技术开发就成了寡头行业控制市场的主要手段。如就已基本形成市场寡头格局的世界汽车工业来说,2000年初,日本丰田公司、德国大众公司和美国通用公司共同就统一汽车和零部件的设计与开发系统达成了基本协议,三家公司可以相互间在计算机画面上交换信息,迅速建立起联合开发机制,这使得它们在统一世界标准的下一代技术开发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10]同样,摩托罗拉、松下电器、思科、英特尔等13家高科技公司将以联合的方式发展和推广通过一系列家用电子产品连接电脑、打印机和其他外部设备的技术,并制定一项技术标准,并入消费产品标准。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新进入者”而言,要想参加这一行业,就必须接受寡头企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而这些技术标准都包含着许多专利技术、商标捆绑许可、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使用这些技术标准需要支付昂贵的许可费。当今世界上的领先企业,主要不是依靠资源优势和劳力优势,而是凭借以专利为基础的创新优势和以商标为基础的品牌优势,它们是一批能够创造和制定技术标准或规则从而使其他众多企业去追随、遵循的技术标准主导者,与其他企业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主要不是以客户或消费者而是以竞争对手为导向,是通过技术标准的推出战略来控制市场竞争的进程,并从这些充满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中源源不断地获取高额权利金。这种新的竞争方式,在给技术标准主导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促进社会财富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给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造成了严重威胁,这些世界级的领先企业挟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两大利器,不仅谋求对特定市场的垄断,对一国市场的垄断,而且不断在全球范围内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谋求对世界市场的垄断。
其次,从国家之间的竞争来看,技术标准是国家间进行经济竞争的重要工具。一方面,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本地市场,在竞争的相互渗透中,不断失去区域化特点,知识经济的发展,使拥有一项新技术的公司更容易占领世界市场,而其他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全球竞争的挑战和机遇。对于一国的许多产业而言,尤其是信息产业,只有当其产品标准成为本技术领域的世界标准时,其生存才有保障,而获得这种生存保障的主要手段就是将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技术许可。通过许可证贸易可以帮助某一技术成为世界标准,并给基础技术的发明人带来利益。产业实力是国家实力的表现,技术标准的控制和技术产权的拥有量又决定产业的实力,因此,一国对技术标准的控制力和对知识产权的拥有情况是该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又是国家限制竞争、实行贸易保护的手段。当一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时,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的就是国家的利益。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政策都是为本国经济服务的,国家总是在最大程度上提供法律保障,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以促进本国企业的发展。随着WTO将全世界的贸易规则统一之后,发展中国家用于保护自己的关税壁垒已经被打破,于是发达国家便依靠其强大的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构筑严密的技术壁垒,并将其作为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而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更是发达国家用以构筑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工具。正如英国标准化专家桑德斯所说:“这种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后庇护所,是调节当今贸易的杠杆。”[11]而“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手段之一的技术标准更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瞄准的战略之一,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将很多精力和时间放在国际和区域标准化的活动上,企图长期控制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大权,并且努力把本国标准变为国际标准。”[12]多年来,以英、法、德为主的西欧国家和美国,一直致力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企图长期控制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