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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团(化)及其垄断行为产生的动因和危害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正文】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的内容也是以共谋损害大众或者以其某种阴谋诡计抬高价格而告终。”美国联邦储蓄

  【正文】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的内容也是以共谋损害大众或者以其某种阴谋诡计抬高价格而告终。”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国会作证时指出:“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一、 金融集团和金融集团化

  (一)金融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20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金融分业经营结构的打破,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势头的高涨,有的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业务,而有些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其他的金融服务,被称为“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或者“保险金融”(Assurfinance)、有时也叫“全能金融”(All Financial);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也时有发生。那些能提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与产品的金融机构通常被称为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共同组成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最终文件)》(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Consultation Documents)中将金融集团表述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且其中接受监管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从事着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至少两种业务的集团。这就从国际监管的角度正式认可了金融混业经营这一现实。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根据该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而言,金融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金融集团是金融综合经营和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各种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

  2、金融集团从事融合、多元化金融业务。这些业务是跨地区、跨国界进行的。金融集团中各金融实体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或全部是金融业务,而且金融业务必须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中选择不少于两种,即金融集团中应该有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或保险子公司等实体。另外,金融集团还不同程度地经营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不动产投资及贸易、建筑和运输等活动,形成产融结合。

  3、组成金融集团的各法律实体之间存在股权联系。金融母公司、各种子公司、附属公司及其他金融实体通过各种复杂的控制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金融集团的整体。金融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股权联系是指集团中的成员以多数控股或有效控股的方式形成相互间的所有权联系,从而使各成员的经营行为和风险、责任能在整体上保持一致。股权联系的方式可以为控股、参股、共同被控股和交叉持股等。

  4、金融集团的多元经营目的是各业务间高度互补和金融资源共享。金融集团提供多元金融服务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需求,从而最高效率的扩大客户资源,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集团内部各业均有自身的业务优势和客户集群,在集团的高度整合下协调运作,发挥团队优势;集团内部的分、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律存在,在自身的前期积累中储存了大量的优势金融资源,在集团的范畴内,资源共享。

  (二)金融集团的主要模式

  金融集团涵盖广泛,组织形式多样。从现实角度来看,金融集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1、银行(保险)母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是以一家商业银行为主体,以转投资于子公司的方式经营保险和证券业务,或者以一家保险公司为主体,以转投资子公司方式经营银行与证券业务。

  2、银行参股模式。银行参股型的金融集团是商业银行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通过股权联系而形成的以银行为中心的联合经营集团。银行对非银行企业的参股如能获得控制性影响力,则可达到类似兼并的效果,能充分利用自身的经验和知识从非银行业务中获利。

  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式集团,其特点为通过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资本金,互不干涉,但又都通过控股公司实现集团业务的一体化安排。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 Act)通过之后,允许联邦银行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几乎所有金融业务以及某些有限的非金融业务。此外,在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中定义了混合金融控股公司,依据该指令的规定,是指金融集团中不接受金融监管的母公司,且其子公司中至少有一个是总部设在欧共体的受监管金融机构。

  4、全能银行(也称综合银行)模式。德国是典型的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全能银行的显著特点在于其跨业经营模式。根据是否具备投资非金融实业的资格,全能银行可进一步分为一般全能银行和特权全能银行。一般全能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业务,特权全能银行除金融业务外还可以向一般工商企业投资,并通过拥有股权、代理投票权和派出董事会代表等方式控制一般工商企业,是典型的产融结合。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全能银行与金融集团两个概念可以通用。

  (三)金融集团化

  金融集团化是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必然产物,是金融业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体制,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是现代高科技发展及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必然结果。

  在美国,法律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着一定限制,于是为了规避法律,银行持股公司就建立了。假如A州的B银行想要在C州拥有一家公司,但是对州际分支机构设立的限制不允许直接购买,这家银行可能建立一家壳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即其本身不是一家银行但却是B银行的法定所有者。然后银行持股公司就可以购买C州的银行,并把它作为自己的附属机构进行经营。典型的例子就是花旗银行。同样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之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模式当属非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其牌照是非金融机构牌照;其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实体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只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

  在我国,金融集团化和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发展趋势。2006年12月,中国人寿就收购了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2007年1月,平安保险绝对控股深圳商业银行,并将其改名为平安银行,2009年6月平安保险又参股深发展成为第一大股东。有资料表明,目前国内有30多家企业集团形成了对两类以上不同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或掌握了实际控股权,形成了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企业集团或非金融企业集团。

  金融集团化的趋势是市场的选择,有其内在的经济规律在起作用。但是,金融集团化的趋势会导致在一个产业链条中的上下游的多个企业发生紧密程度不同的联合或者其他形式的联系。这种在经济规律作用下的人为联系又会反作用于的市场,产生若干不良后果。其中,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便是金融集团形式下的垄断行为。

  二、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产生的动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决定价格与产量。2009年6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上调23项个人金融业务的收费标准,平均涨幅超过100%,被人们称之为“宰你没商量”,再一次将中国金融巨头垄断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那么,金融集团垄断产生的具体动因有哪些呢?

  1、自由竞争导致的资本集中

  在生产领域,市场的激烈竞争加速了大资本吞噬小资本的进程,生产的集中引起了垄断组织的产生。在现代金融领域,行业的发展从原来的国家部委下设机构统一经营到“国家监督,民间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金融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可以说,在传统金融行业,始终没有完全意义的自由竞争。尽管如此,现代金融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金融行业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金融产品的种类玲琅满目,导致金融行业的利润越来越低,金融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理所当然。自由竞争导致竞争优势,竞争优势的积累便产生了垄断力。金融集团垄断便具备了产生的前提条件。

  2、政府政策支持提供的外部环境支持

  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的兴起,许多国家对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往往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而相对放松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力量集中的规制,从而使得一些诸如花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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