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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福利”的法学分析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关键词: 垄断 福利 法学  内容提要: “垄断福利”的正当性以及如何治理“垄断福利”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本文主要从民商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了“垄断福利”的实

  关键词: 垄断 福利 法学

  内容提要: “垄断福利”的正当性以及如何治理“垄断福利”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本文主要从民商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了“垄断福利”的实质,批驳了为“垄断福利”辩解的“福利说”、“便利说”、“优惠说”,分析了“垄断福利”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危害,提出了治理“垄断福利”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一、“垄断福利”的实质

  所谓“垄断福利”是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给予其职工或职工家属的一种特殊待遇,具体表现为以下一些现象:城市公交公司职工免费乘坐公交车,铁路职工免费乘坐火车,有的企业甚至可以让职工“一拖二”或“一拖三”,附带家属免票乘车;燃气公司职工家庭使用燃气、热力公司职工家庭取暖、电力公司职工家庭用电、自来水公司职工家庭用水的价格比非本公司职工低得多,甚至还有不交费的情况存在;电信公司职工免费安装电话、使用电话不交月租费等等。

  在社会各界相继对“垄断福利”作出质疑和猛烈批评后,一些垄断企业也作出了回应。有的搪塞回避,有的直接予以否认,也有一些企业提出了振振有词的“正当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福利说”、“便利说”、“优惠说”这样几种论调。

  (一)“福利说”批判

  “福利说”认为垄断企业给予其职工的福利,是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如公交地铁公司员工家属“免票坐车”就是公司员工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为家属争得的福利。笔者并不否认单位应给予其职工一定福利,但问题在于,无论社会福利还是单位福利,就其实质来讲,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它应当是显性的,而垄断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所享受的上述“福利”则具有隐性收入的性质;就福利分配的时间来讲,它应当是在社会或单位收入之后再分配给社会成员或单位成员,而垄断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所获得的“福利”则是在企业收入之前就已经得到,与福利分配的一般时间顺序不同;就福利分配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是社会福利相对提高,单位福利相对减少,对单位成员收入的分配从福利化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变。可见,垄断企业的上述行为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规范的福利分配形式。

  (二)“便利说”批判

  “便利说”的一般理论认为从事某种职业的职工可以在相应职业领域内获得便利,职工所在的单位有权给予其职工这种便利,公交职工免费乘车是为了“工作的便利”。诚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较多地存在这种情况,即通常所说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这种现象的合理性本身是有差异的。任何单位的职工都需要免费乘车、免费使用水、电、气、电话的便利,相应的垄断企业职工甚至家属可以享受这种便利,非垄断企业的职工或家属却无法享受这种便利。垄断企业给予其职工甚至家属的这种便利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法利益的便利。

  (三)“优惠说”批判

  “优惠说”认为垄断企业的上述行为是企业给予其职工的一种商业优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针对不同顾客群给予差别价格或商业优惠,是一种企业市场营销策略中的定价策略的运用。从商业的角度,这种做法似乎并无不妥。但是,从民商法的角度看,并不是所有基于某种身份的优待,即身份优待,都是合法的。[1]一般来说,商业优惠中的身份优待,应体现出以下价值取向:一是保护弱势群体;二是对社会文明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尊重。根据我国目前一些部门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乘坐火车,身高1.1—1.4米小孩可购买半价票,身高不足1.1米小孩免票,伤残军人可购半价票以及学生可购减价票;民航在寒暑假期间,对教师和学生购票分别以7.5折和6折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军人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有限制的免票,不足1.1米小孩免票。显然,这些身份优待体现了上述价值取向,因而是合理合法的。而垄断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显然不具备给予身份优待的条件,因而,垄断企业职工甚至家属享受的免费消费待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综上所述,“垄断福利”并非规范意义上的合理合法的福利,而是一种身份特权和福利腐败。

  二、“垄断福利”的危害

  (一)损害国家利益

  1.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垄断福利”使企业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收取,从而使企业的营业额以至于应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相对减少。如果这部分少收取的费用在企业收取后再作为工资或奖金发放给职工,则职工可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垄断福利”则使这部分税收流失。例如;广州地铁公司有60000多员工,有2000多员工家属免费乘车,一年成本为300多万,实行了九年,则高达2700多万。[2]这笔应收的收入被免除了,显然,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这还不算60000多员工因免费乘车减少的收入导致的国家税收的流失。

  2.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垄断企业的投资主体仍然是国家,垄断企业占据着巨大的公共资源,是代表公众管理、运作国有资产的,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但事实上很多企业却是盘算着如何利用手中的资源为部分人捞好处,慷国家之慨,享有不应该的福利,实际上就是私占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现在电力行业保守的职工人数100万人估算,如果按市场价格对免费或优惠使用的电进行收费,这100万人每人向国家补交100元,国有资产账户上就能增加1个亿。[3]

  (二)损害消费者利益

  1.“垄断福利”损害消费者的人格利益。“垄断福利”一方面表现为垄断企业职工的身份特权,另一方面表现为垄断企业对其他消费者的歧视。简言之,特权就是一定主体比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权利。无论从法理,还是从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作为消费行为的主体即消费者都是平等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主体的身份、职业、性别、宗教、文化程度的差异,而对同一种商品和服务支付不同的价款。垄断企业按职业身份的不同,把消费对象分为职工和非职工,本企业的职工在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和接受其服务时,支付的价款比非本企业的职工购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商品以及接受相同数量和质量的服务时支付的价款低得多,甚至免费,这既是垄断企业职工的一种职业特权或身份特权消费行为,又是垄断企业对其他消费者在人格和地位上的一种歧视行为。

  2.“垄断福利”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近年来,一些垄断企业尽管天天喊穷,但是种种“垄断福利”却依旧是雷打不动。这种“免费午餐”的产生实际上就是那些掌握着公共资源的部门和个人利用手中权力,为小集团牟取私利,而把成本转嫁到集团外的其他消费者。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全国有数百个城市以“亏损”为名,对水、电、煤气等民生用品的价格做出了不同幅度的提高,但对企业的运行成本和利润核算等则讳莫如深。更有甚者,有的垄断企业利用垄断特权,公然让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企业福利“埋单”。同时,由于垄断企业提供的诸如水、电、交通、通讯等大多产品或服务都为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所必需,当垄断企业决定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时候,消费者无法选择其他替代品或服务。这样,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4]就实实在地减少了。

  (三)加剧社会不公

  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5]因此,民间流传的打油诗对一些垄断行业的畸高收入进行了生动写照:“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也不少”。垄断行业职工的畸高收入和“垄断福利”已成为影响我国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许多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拿不到工资的情况下,垄断企业一边喊亏损,要求国家补贴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一边却让其职工拿着高工资,享受着“垄断福利”待遇,其不公平性已显而易见。

  三、“垄断福利”治理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企业垄断地位法律规制制度

  垄断企业长期被赋予合法垄断地位的理论依据是其具有自然垄断性[6].但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垄断企业发展的事实证明了自然垄断理论的失效:由于垄断企业竞争机制的缺乏,其效益的低下仍很严重。同时,垄断企业容易利用其独占或寡头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者,由于垄断企业一般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不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往往能够获得政府补贴或其他部门的交叉补贴。因此,垄断企业在经营中往往不过多地关注其经营成本,从而可以让其职工获得更多的灰色的隐性收入。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公用企业的改革实践证明,在垄断行业中导入竞争机制,适度开放市场,不仅不会提高产品和服务价格,相反还降低了价格,并使消费者得到了高质量服务和更多的社会福利。

  我国的《反垄断法》采取了“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没有辅以“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使得改变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缺乏法律依据。尤其是对已有的可以打破垄断、实行竞争的垄断企业的改革,主要是靠国家或政府的政策推动,并无法律的强制要求。因此,应当建立企业垄断地位的法律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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