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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经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管部门同意,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因特殊情况需购建固定资产且比例超过50%的,经信用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的固定资产,其增加的固定资产增提的折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县(含)以上信用社管理部门,用管理费购建固定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购建房屋、车辆,经省级信用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购建其他固定资产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收回已形成和核销的呆账贷款代办收贷手续费,外单位协助收回的可按收回本息的10%计付;本单位职工直接收回的可按收回本息的5%计付。


  四、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项奖金,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据实扣除。


  五、为便于管理和操作,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六、信用社上交的管理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0]14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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