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贰、法令规章
参、评鉴流程
肆、评鉴小组之组成
伍、评鉴分数之计算及结果
陆、评鉴报告书撰填注意事项
柒、评鉴报告书「频道」项目撰填说明
第一章 频道规划及频道安排满意度
第二章 系统经营者自行制播频道
第一节 设立地方自制频道
第二节 服务地方社区节目
第三节 地方新闻节目
第四节 参加奖励活动情形
第五节 公用频道
第三章 广告插播及广告专用频道
第一节 广告专用频道
第二节 系统经营者自行招揽之广告
第四章 系统经营者使用插播式字幕情形
第五章 频道签约换约情形
第六章 频道专用总表
第七章 频道数字化服务情形
捌、评鉴报告书「财务」项目撰填说明
第一章 经营者专业能力
第二章 订户数稽核
第三章 业务收入分析
第四章 财务结构分析(检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影本)
第一节 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
第二节 财务结构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运用
第四节 偿债能力
第五节 获利能力
第六节 经营能力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玖、评鉴报告书「客服」项目撰填说明
第一章 回馈及社会服务情形
第一节 回馈地方及慈善活动
第二节 主办及协办地方公益性活动
第二章 客户申诉专线
第三章 客服满意度
第四章 收视户权益
第一节 定型化契约
第二节 收视户视听品质
第三节 偏远地区服务及制作月刊
第四节 收费方式
壹、前言
贰、法令规章
参、评鉴流程
肆、评鉴小组之组成
伍、评鉴分数之计算及结果
陆、评鉴报告书撰填注意事项
柒、评鉴报告书「频道」项目撰填说明
第一章 频道规划及频道安排满意度
第二章 系统经营者自行制播频道
第一节 设立地方自制频道
第二节 服务地方社区节目
第三节 地方新闻节目
第四节 参加奖励活动情形
第五节 公用频道
第三章 广告插播及广告专用频道
第一节 广告专用频道
第二节 系统经营者自行招揽之广告
第四章 系统经营者使用插播式字幕情形
第五章 频道签约换约情形
第六章 频道专用总表
第七章 频道数字化服务情形
捌、评鉴报告书「财务」项目撰填说明
第一章 经营者专业能力
第二章 订户数稽核
第三章 业务收入分析
第四章 财务结构分析(检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影本)
第一节 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
第二节 财务结构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运用
第四节 偿债能力
第五节 获利能力
第六节 经营能力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玖、评鉴报告书「客服」项目撰填说明
第一章 回馈及社会服务情形
第一节 回馈地方及慈善活动
第二节 主办及协办地方公益性活动
第二章 客户申诉专线
第三章 客服满意度
第四章 收视户权益
第一节 定型化契约
第二节 收视户视听品质
第三节 偏远地区服务及制作月刊
第四节 收费方式
第五节 退费方式
第五章 维修制度
拾、评鉴报告书「工程」项目撰填说明
第一章 工程设施
第一节 备用电源(含发电机及UPS设备)
第二节 接地装置
第三节 电波泄漏
第四节 头端机房及维护相关设备
第二章 传输品质
第一节 工程维运纪录
第二节 客户端信号90MHZ平坦度(检附工程评鉴附表三)
第三节 影像载波位准(检附工程评鉴附表三)
第四节 载波噪声比(检附工程评鉴附表三)
第五节 载波合成拍差比(检附工程评鉴附表三)
第三章 禁限用频道及锁码频道之查核
第四章 违规情形
第五章 工程综合评分
第一节 工程人员培训
第二节 故障维修
第三节 新技术之引进
拾壹、评鉴报告书「组织」部分撰填说明
第一章 结构
第一节 部门组织
第二节 人员配置
第三节 计算机信息化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员工培训计画
第二节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节 员工权益
第三章 业务推展计画
第四章 纠纷处理机制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40623110Z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生效
壹、前言
为了解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之营运状况,作为主管机关追踪考核及督促系统经营者改正缺失之用,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特订定「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营运计画评鉴制度」(以下简称「评鉴制度」)。另,为提升有线电视之节目品质,提供民众适合阖家观赏的频段,并辅导广告专用频道之健全发展,特订定「有线电视频道规划与管理原则」,且列为评鉴制度之评鉴标准之一。为标准化评鉴作业,本局同时编订「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营运计画评鉴制度须知」(以下简称「本须知」),经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决议后公告实施。
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审议委员会应就系统经营者所提出之营运计画执行情形,每3年评鉴1次。」评鉴工作将由审议委员与学者专家组成之「评鉴小组」负责,依据系统经营者检送之「评鉴报告书」及其余各项资
修正「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营运计画评鉴制度须知」料进行审查评分,再由审议委员会讨论作出最后决议,分为「优良」、「合格」、「限期改正」、「撤销执照」四个等级,由本局将结果通知系统经营者。
评鉴结果除用于本局了解系统经营者营运状况及督促系统经营者改正缺失外;并将列为系统经营者9年营运许可期限届满时,审议委员会审酌换发营运执照之参考依据。
本须知经审议委员会决议后公告实施,必要时得视实际情况修正之。
贰、法令规章
一、有线广播电视法
1.第8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设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三、执行营运计画之评鉴。」
2.第36条规定:「审议委员会应就系统经营者所提出之营运计画执行情形,每3年评鉴1次。前项评鉴结果未达营运计画且得改正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依审议委员会决议,通知限期改正;其无法改正,经审议委员会决议撤销营运许可者,中央主管机关应注销营运许可证。」
3.第66条规定:「经许可筹设有线广播电视者或系统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四、经中央主管机关依第36条第2项规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二、有线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1.第4条第1项规定:「审议委员会审议依本法第8条第3款所定执行营运计画之评鉴,得另聘请专家、学者参与。」
2.第4条第4项规定:「第1项评鉴方式,由审议委员会定之。」三、「有线电视频道规划与管理原则」壹、前言:「为提升有线电视之节目品质,提供民众适合阖家观赏的频段,并辅导广告专用频道之健全发展,特订定本原则。本原则将列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评鉴标准,并作为营运许可证换发之裁量基础。
」系统经营者自领取「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营运许可证」之日起算
(分期领证开播者以领取「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分期营运许可证」之日起算),于满3年之后、满6年之后及9年期限届满之前,共需接受3次评鉴。
评鉴结果不合格被列为「限期改正」者,若未于规定期限内改正,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66条第4款规定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其无法改正者,并得依同法第36条第2项规定,经审议委员会决议撤销营运许可。
参、评鉴流程
评鉴作业流程如下:
一、本局于系统经营者领取营运许可证满3年前、满6年前及9年期限届满前,通知系统经营者于限期内检送评鉴报告书及相关左证资料至本局接受评鉴。
二、本局针对接受评鉴之系统经营者所检送之评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