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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   第四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审批   第五章 经营者的风险抵押   第六章 经营者
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


  第四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审批


  第五章 经营者的风险抵押


  第六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价值,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增加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垄断性行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管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工业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和资产属市但领导班子归省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工厂制企业的厂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制是指对经营者通过实施契约化管理,落实经营责任,确定经营者年度报酬的制度。


  第六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年薪水平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规范收入分配;保证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避免经营者短期行为;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员工收入采用不同分配方式;股份分配与现金兑付相结合。


  第七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已改制企业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未改制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各项制度较为完善;领导班子团结,锐意改革;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品市场稳定;科学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能够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


  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第八条 经营者施行年薪制前,须由审计部门或中介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九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主要依据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和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由省经贸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其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期限、经营目标、年薪收入、奖惩办法及其他事项。企业效绩评价依据财政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经营者的经营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期限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者承担的经营目标由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两部分构成。主要指标包括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辅助指标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新产品开发、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固定资产折旧与技术开发费提取、社会保险金上缴和安全生产等。


  主要指标是评价经营者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是对经营者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辅助指标是经营者按规定必须完成的基本指标,完不成的相应扣减经营者的年薪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要载明经营者在一个经营期限内的经营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以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额乘以年薪倍数确定。年薪倍数主要依据企业规模类型确定。特大型企业为6-8倍,大型企业为4-6倍,中型企业为2-4倍。


  第十五条 经营者风险年薪主要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两项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


  风险年薪=按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的风险年薪(F1)+按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的风险年薪(F2)


  F1依据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两项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确定。F1=本企业当年超过(或低于)目标利润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6%


  F2依据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F2=基本年薪×系数(k)。系数(k)依据效绩评价结果确定。当效绩评价结果为优+时,系数k=1.0;为优时,k=0.6;为良时,k=0.4;为中时,k=0;为差时,k=-0.4.


  对未完成辅助指标的相应扣减风险年薪;对未完成主要指标的,依次扣减以前年度风险年薪中转作的股份、风险抵押金、基本年薪,直至扣减到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收入为限。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


  第十六条 经营者所获得的基本年薪,先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4倍分月预付,次年再统一结算进行兑付。


  第十七条 经营者所获得的风险年薪,次

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


  第四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审批


  第五章 经营者的风险抵押


  第六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价值,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增加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垄断性行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管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工业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和资产属市但领导班子归省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工厂制企业的厂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制是指对经营者通过实施契约化管理,落实经营责任,确定经营者年度报酬的制度。


  第六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年薪水平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规范收入分配;保证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避免经营者短期行为;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员工收入采用不同分配方式;股份分配与现金兑付相结合。


  第七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已改制企业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未改制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各项制度较为完善;领导班子团结,锐意改革;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品市场稳定;科学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能够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


  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第八条 经营者施行年薪制前,须由审计部门或中介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九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主要依据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和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由省经贸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其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期限、经营目标、年薪收入、奖惩办法及其他事项。企业效绩评价依据财政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经营者的经营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期限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者承担的经营目标由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两部分构成。主要指标包括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辅助指标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新产品开发、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固定资产折旧与技术开发费提取、社会保险金上缴和安全生产等。


  主要指标是评价经营者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是对经营者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辅助指标是经营者按规定必须完成的基本指标,完不成的相应扣减经营者的年薪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要载明经营者在一个经营期限内的经营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风险年薪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以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额乘以年薪倍数确定。年薪倍数主要依据企业规模类型确定。特大型企业为6-8倍,大型企业为4-6倍,中型企业为2-4倍。


  第十五条 经营者风险年薪主要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两项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


  风险年薪=按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的风险年薪(F1)+按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的风险年薪(F2)


  F1依据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两项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确定。F1=本企业当年超过(或低于)目标利润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6%


  F2依据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确定。F2=基本年薪×系数(k)。系数(k)依据效绩评价结果确定。当效绩评价结果为优+时,系数k=1.0;为优时,k=0.6;为良时,k=0.4;为中时,k=0;为差时,k=-0.4.


  对未完成辅助指标的相应扣减风险年薪;对未完成主要指标的,依次扣减以前年度风险年薪中转作的股份、风险抵押金、基本年薪,直至扣减到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收入为限。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


  第十六条 经营者所获得的基本年薪,先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4倍分月预付,次年再统一结算进行兑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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