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履行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出资人职责,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薪酬考核范围分为三类:一是营运机构中的经营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投资控股公司、杭州旅游集团;二是营运机构中的授权经营企业,包括杭州青春宝集团、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杭氧资产经营公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西湖电子集团、杭州信息科技公司;三是营运机构中的建设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市交通资产经营公司、市地铁集团、市运河集团。
二、考核对象
薪酬考核对象为市属各营运机构的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总经理除外),营运机构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水平由各营运机构董事会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考核内容
经营者薪酬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种考核分别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的目标实施。
四、考核原则
经营者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权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营运机构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的不同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原则上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三部分组成。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经营者在过渡期内不保留身份的,基本年薪暂定为7万元;其他经营者基本年薪暂定为5万元。营运机构当年发生亏损时,按当年亏损额的0.1%扣减经营者的基本年薪。
经市国资委批准,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原则上按各营运机构当年实际完成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年度收入。计算效益年薪的营运机构,当年发生亏损的,经营者不再取得效益年薪。
效益年薪=(当年实际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分类确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基数)×基本年薪×50%×经营难度系数×100
计算效益年薪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应扣除资产转让过程中按评估价与资产账面价值差异所产生的非正常性收入等各种非经营原因所引起的变动部分。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各营运机构当年的平均净资产规模和利润构成方式,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3、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职能目标,以及市国资委当年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即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目标、企业偿债能力目标、产权约束目标、职工权益保护目标和安全生产目标)等内容。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营运机构中的建设类资产经营公司暂不考核效益年薪,以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为年薪考核的主要内容。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总体水平应根据公司的工作开展情况确定,逐步实现与各经营类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效益年薪与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的平均水平接轨。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书签约双方单位的名称和签约人姓名;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具体由市国有资产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以经营者的一届任期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二)对在任期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扣除客观因素)和经营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履行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出资人职责,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薪酬考核范围分为三类:一是营运机构中的经营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投资控股公司、杭州旅游集团;二是营运机构中的授权经营企业,包括杭州青春宝集团、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杭氧资产经营公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西湖电子集团、杭州信息科技公司;三是营运机构中的建设类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市交通资产经营公司、市地铁集团、市运河集团。
二、考核对象
薪酬考核对象为市属各营运机构的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总经理除外),营运机构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水平由各营运机构董事会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考核内容
经营者薪酬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种考核分别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的目标实施。
四、考核原则
经营者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经营者薪酬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权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营运机构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的不同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原则上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三部分组成。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经营者在过渡期内不保留身份的,基本年薪暂定为7万元;其他经营者基本年薪暂定为5万元。营运机构当年发生亏损时,按当年亏损额的0.1%扣减经营者的基本年薪。
经市国资委批准,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原则上按各营运机构当年实际完成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年度收入。计算效益年薪的营运机构,当年发生亏损的,经营者不再取得效益年薪。
效益年薪=(当年实际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分类确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基数)×基本年薪×50%×经营难度系数×100
计算效益年薪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应扣除资产转让过程中按评估价与资产账面价值差异所产生的非正常性收入等各种非经营原因所引起的变动部分。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各营运机构当年的平均净资产规模和利润构成方式,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3、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职能目标,以及市国资委当年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即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目标、企业偿债能力目标、产权约束目标、职工权益保护目标和安全生产目标)等内容。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营运机构中的建设类资产经营公司暂不考核效益年薪,以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为年薪考核的主要内容。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总体水平应根据公司的工作开展情况确定,逐步实现与各经营类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效益年薪与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的平均水平接轨。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书签约双方单位的名称和签约人姓名;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具体由市国有资产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以经营者的一届任期为考核期,由于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