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2004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对本案的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对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Chloroprene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
[CH2一C=CH一CH2]n
︱
Cl
海关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KAGAKUKOGYOKABUSHIKIKAISHA)3%
2、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CORPORATION)2%
3、其他日本公司151%
美国公司151%
欧盟公司
1、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GmbH)11%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EuropaElastomèresFranceS.A.)53%
3.其他欧盟公司151%
三、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5月10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胶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照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的期限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12月1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9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在2000、2001、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氯丁橡胶产量之和均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1月3日就收到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
2003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约见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美国DupontDowElastomersL.L.C公司、新加坡DuPontDowElastomersPteLimited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等6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美国DupontDowElastomersL.L.C公司、新加坡DuPontDowElastomersPteLimited公司后来没有递交答卷。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4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作为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埃尼化工亚太有限公司、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3次补充问卷,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4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重庆市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产品装运等情况。
2004年1月,调查机关收到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关于我会不同意氯丁胶粘剂使用的氯丁橡胶反倾销的报告》,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调查机关于20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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