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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补充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补充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95]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补充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95]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理顺煤炭产运销秩序,省政府以晋政发〔1994〕94号文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通知”,现就解决当前存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煤炭生产要坚持贯彻“以销以运定产”的方针,实行煤炭产运销一本帐管理,严格控制生产总量。省煤炭厅(局)要组织煤炭运销企业与煤矿签订产销经济合同。煤矿要以产销合同组织生产,煤矿合同内生产的煤炭,各级煤炭运销公司保证安排销售;煤矿合同外生产的煤炭,各级煤炭运销公司一律不准安排销售和运输。煤炭产量要与工资总额和流动资金贷款挂钩,对产销率低于98%的统配煤矿每超产1吨煤,省煤炭厅(局)扣减工资总额吨煤5元;地方煤矿以地市进行考核,对产销率低于98%的地市每超产1吨煤,省计委减少返还地市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吨煤5元。同时,对超合同计划生产的煤矿,有关银行不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省政府要和各地市、省煤炭厅(局)签订限产压库目标责任书,将限产压库指标作为考核各地市专员、市长、省煤炭厅长(局长)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对限产压库不力、盲目组织生产的有关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认真执行煤炭挂牌价,制止压价倾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要根据市场行情按季度制定并公布全省煤炭挂牌价。全省各级各类煤矿、煤炭运销企业按挂牌价与用户协商价格,签订购销经济合同,供需双方根据挂牌价在合同上议定的成交价,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价。对擅自降价倾销的,除扣减其外运计划外,要扣除当事人和其领导的全年奖金。
  三、认真执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确保煤炭货款的回收和清欠。全省煤炭系统要坚决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163号文件的规定,煤炭货款结算执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及时结算货款,做到新帐不欠。谁造成新的拖欠,谁负责、处理谁。切实做到“不给钱不发煤,不进票不发煤,不还帐不发煤”。对94年底前拖欠的煤炭货款,省煤炭厅(局)要制定清欠计划,把清欠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煤矿和煤炭运销企业领导头上,并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清欠责任制。对清欠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积极清理煤款拖欠,仍然给欠款严重的用户继续发煤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行政的、经济的责任。
  四、全面进入煤炭流通领域,抓好煤炭经营。全省煤炭系统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煤炭经销工作,搞煤炭大经贸、大流通、大市场。在进一步完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在煤炭集散地设立分市场和储煤场,并逐步在煤炭主要销地建立分市场和储煤场,做到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保护用户和煤炭生产企业的利益。
  五、全力抓好地方煤炭出口工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明确产权,保证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组建产销一体化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走集团化、实业化、国际化的道路。从出口煤上缴的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中,集中吨煤5元,设立“出口煤发展基金”。从1995年开始,对地方自营出口煤超计划的部分,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留省煤炭进出口公司10元,用于出口煤炭基地和设施建设,增强煤炭出口后劲。
  六、统一煤炭专项基金收取标准。煤炭专项基金包括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和水资源费。各地要严格按专项基金的收费项目、标准、分配比例、上缴渠道、使用方向严格进行管理,不准擅自增加和减少收费项目、抬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准隐瞒和截留专项基金。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给予严肃的政纪处理和经济处罚。
  七、加强军队煤矿移交地方铁路外运量的计划管理和专项基金的收取。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煤矿移交山西地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军队煤矿移交地方后,原军队煤矿实际占用的铁路运量移交山西地方管理。国务院国函(1994)19号文“关于改革山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由山西省政府分解下达全省境内各级各类煤矿产、运、销计划,并协调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外调任务和省内工业、民用煤炭的需求”。为了加强对原军队煤矿计划各项基金的收取,保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决定成立“山西煤炭、焦炭调运办公室”,对铁路运量计划外的煤炭和全部焦炭运输进行统一协调。办公室由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局)、省冶金厅、省乡镇局、省煤运总公司派员组成,隶属省政府煤炭领导组领导。办公室设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郭保林副主任兼任(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除国家统配煤矿和地方统配煤矿外,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运销单位均以1993年铁路实际外运出省煤炭量为基数,超运部分视为实际占用的军队煤矿1993年的铁路外运量,每吨原煤按35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20元,生产补贴款10元,专项维简费5元)、每吨精煤按52.5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30元,生产补贴款15元,专项维简费7.50元)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由省煤运销总公司汇总后交省计委,其中40%由省计委掌握用于全省基本建设;60%按季划拨省经贸委掌握,用于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这个比例两年不变。省审计部门要对这部分资金在经济效益、产业结构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形成一种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要加强对地方发煤站的管理。对在地方发煤站收购和发运地方煤炭的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各有关地方发煤站和地方煤矿要按规定每吨原煤以35元、每吨精煤以52.5元收取费用,并按规定渠道足额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1994年按每吨原煤20元,每吨精煤32.5元收取费用)。在1997年以前对1995年全国煤炭订货会安排的煤炭部直属公司20万吨、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235万吨和省煤炭厅综合经营总公司80万吨铁路外运出省计划,由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每吨原煤20元、每吨精煤30元进行收取后上缴省计委,其中,对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235万吨计划收取的费用,50%返还省煤炭厅(局)用于安排职工子女的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50%返还中国煤炭博物馆,用于该馆配套设施建设。煤炭博物馆煤海大厦及其配套设施,要在1996年底前完工;对于煤炭部直属公司的20万吨计划收取的费用,由省计委返还中国统配煤矿销售运输公司;对省煤炭综合经营总公司的80万吨计划收取的费用,由省计委返还省煤炭厅,作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的资金。另外,由省计委在集中的军队煤矿收缴费用中,每年划给中国煤炭博物馆400万元,用于煤炭科教文和征集陈列。1996年底以后取消上述政策。
  各统配煤矿不得为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代发铁路外运煤炭。省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一经发现除没收其代发收入外,要处以每吨原煤35元、每吨精煤52.5元的罚款。
  八、组建煤炭稽查队。为了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决定在省煤炭领导组下设煤炭稽查队。煤炭稽查队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审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煤炭厅、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共同派员组建,对煤炭限产压库,煤炭、焦炭运销,煤炭、焦炭价格,各项收费等进行执法执纪方面的稽查。稽查人员一定要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对稽查人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
  以前所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专项资金的暂行办法》;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发运站管理的暂行办法》;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稽查队的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得到必要的补偿和煤矿技改、安全补欠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规定从1994年10月起不再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和有关对山西煤炭专项基金的收取进行调整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一)通过铁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吨精煤征收3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当地煤炭运销公司收取后逐级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月上缴省计委。省计委对吨煤征收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按25%的比例按季度返还有关地市计委。此项基金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通过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吨精煤征收3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煤炭运销公司按月收取后逐级进行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汇总后,按月上缴省计委。省计委按季返还地(市)经委10元,用于地(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留省的10元按季将60%划拨省经贸委掌握,用于全省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40%由省计委掌握,用于全省基本建设。
  二、生产补贴款
  通过铁路和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10元生产补贴款;每吨精煤征收15元生产补贴款。由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负责收取。生产补贴款的50%由地市煤炭运销公司缴地市煤管局;50%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汇总后缴省煤炭厅。省煤炭厅和地市煤管局要将生产补贴款纳入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用于重点煤矿的技术改造和重点产煤县小煤矿的联营改造。
  三、专项维简费
  通过铁路和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5元专项维简费;每吨精煤征收7.50元专项维简费。由各级煤炭运销公司负责收取。专项维简费的40%由地市煤炭运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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