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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机纪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机纪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商务部是全国商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务领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所属各单位,在3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机构或工作班子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报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樊京喜, 电话:010-65198853
  时煌军, 电话:010-65198808
  传真:010-65197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三月四日

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005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在商务领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我国商务工作良好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商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商务部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治理商务领域的商业贿赂,为我国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结合商务工作实际,以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主要内容,切实开展治理工作,铲除商务领域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二)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2、统筹谋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结合商务实际,对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予以治理。
  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服务大局。要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商务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三、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中央要求,商务部对商务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负责。根据商务系统的实际情况,从今年3月到9月,在全国商务系统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
  商务部对存在经营活动的部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商会、协会、学会,直接组织自查自纠;部所属各商会、协会、学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对存在经营活动的各类下属单位,直接组织自查自纠;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管或监管的行业组织,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加强对情况的分析和调研,摸清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经营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中,一要坚持正面教育,把宣传教育贯彻始终,打牢思想基础。二要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潜规则’、‘润滑剂’”等错误观念,通过学习转变错误观念,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三要检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各经营单位要以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为重点,以核查经营成本为关键,对2001年以来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商品购销等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纠正。四要检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针对制度、机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整改。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整改,使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
  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这方面的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或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有关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2006年10月底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有关单位,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以及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坚决遏止商业贿赂的蔓延。
  要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对商业贿赂进行举报。要认真对待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对经调查属实的商业贿赂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依纪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所属各单位,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要广泛宣传商务法规政策,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和行业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创建和谐的商务环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表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先进典型,对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二是加强规范,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章,规范交易行为。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提高执法效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在进出口商品(服务)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等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跨国(境)商业贿赂的打击。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大力开展“阳光政务工程”,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针对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提出治理生产源头、完善市场监管等相关立法建议。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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