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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80号 各县(市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主动对接,积极协作,落实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工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006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创造了良好的平台。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助推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优化注册登记服务,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1、优化便捷准入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大力度推进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提高外网初审、内网核准对接效率,不断完善网上登记,有效提高网上年检率。按照“企业登记注册达标窗口”创建标准整合全系统登记大厅职能。推进“一局多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外资企业登记模式改革,培育具备条件的县(市)工商局参与试点工作。
  2、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条件。加快推进县(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总局授予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等经济总量和外资规模较好的辖区工商局独立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权。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供即时办结的高效率名称预先核准服务。对凡经国家总局授权获得外资企业登记权的县(市)工商局,开放冠“福州”区划的预审名称登记权。
  4、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的,允许依法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且是农业产业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集团。
  5、鼓励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持续发展。鼓励我市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申请设立研发中心的,可按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对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作为投资的,经评估允许作为非货币出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登记注册;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冠有驰名、著名商标中文名称;对生产型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在登记辖区内选择任何地方作为生产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只要进行“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6、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全面委托基层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各类注册登记业务。将集体、联营企业和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公司设立登记权下放给鼓楼、台江、晋安、仓山等四城区工商局,方便企业就近办理注册登记事务。
  7、服务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对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及时掌握信息,指定专人联系落实,建立健全企业联络员制度,尽早尽快介入企业登记事务的咨询服务,采取预约、跟踪等服务方式,对科技园区、集中工业区、开发区等区内企业提供设立、变更、年检等全程注册登记服务。
  8、简化台湾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手续。台资企业和台湾居民,视同大陆的企业和自然人申办各种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台湾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登记;属于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的台资企业来榕投资的,凭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免予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
  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榕企市场竞争力
  9、发挥品牌功能,服务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在做好全市“名、特、优、新、稀”农产品资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和培训,有针对性地扶持和培育一批商标品牌。凡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农产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动员相关协会和团体,力争申请注册商标;对当地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农产品,力争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指导帮助农民逐步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增收、农村致富,为海西新农村建设服务。
  10、加强对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的指导。将我市主要出口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及时录入工商所办公平台商标管理软件,加强使用管理。将出口型企业作为常年商标服务联系点,由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服务,每年定期组织出口型企业商标培训,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
  11、积极引导台商注册商标,加强对台商商标权益的保护。将台商企业作为常年商标服务联系点,由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增进他们对大陆商标法律事务的了解,指导台商企业无标创标、有标创牌。严厉打击、及时查处侵犯台商商标专用权行为。
  12、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海关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商标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手打假机制。突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重点保护;突出对定牌加工、商标印制、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专营专卖、展销会等环节的重点整顿;突出对鞋服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重点打击。
  三、支持台商投资落地,推动榕台经贸交流合作
  13、积极鼓励支持台湾投资者在榕投资兴业和申办个体工商户。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允许台商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作为已有企业增资和投资新企业的出资;积极推介股权转让、收购兼并、产权置换等多种利用台资方式,支持台资以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支持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窗口均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台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除国家特许经营外,允许台湾居民来榕经营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美容保健服务、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等业务。参照“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做法,促进台商投资稳定着陆、健康发展。
  14、拓展榕台农业科技合作交流。对在“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有关农业科技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水产品加工园等落户以及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台资农业企业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台湾农民和台商不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允许其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积极对接地方政府,构建榕台农产品交流合作平台。通过各种渠道,支持多领域、多层次、多方位地开展榕台农产品交流合作,全面推进榕台农产品交流合作的协同发展。采取提前介入、先期服务、政策引导等措施,主动融入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建设福建省海峡农产品物流中心、福州农副产品批发物流中心、海峡西岸水产物流中心等主要农产品交易中心,为促进海峡两岸农业生产与流通和方便城市居民消费服务。
  15、加强对台湾水果等农产品的保护。
  (1)继续做好大中型超市、商场、商品批发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制度”,并将备案范围扩大到台湾农产品商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农产品不得以“台湾农产品”的名义入场,已经入场的一律下架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责任,建立市场内台湾水果经营者自律小组,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建立索证准入、标识鉴别、流向追踪等规范经营制度。建立台湾水果品牌数据库,为保护台湾水果知识产权提供数据参考。
  (3)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完善经销台湾水果等农产品批发市场12315服务点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的鉴别能力,及时按规定接受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及时查处虚假标识产地、虚假广告宣传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彻底清查市场上的假冒台湾水果,规范台湾水果市场交易秩序。
  16、支持榕台广告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台湾广告公司或广告业相关企业来我市落户发展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榕台广告企业联姻,强强联手,提高我市广告企业竞争力。依托广告协会,指导、引导、扶持本市广告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和广告专业培训,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促进广告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7、推动两岸授权民间机构就商标事务进行交流。加强与台湾地区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管理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商标研讨活动,积极参与省商标协会组织的“海峡两岸商标品牌论坛”活动。组织驰、著名商标企业到台湾地区进行商标品牌交流,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稳步发展。
  四、创新服务机制,优化经营软环境
  18、积极开展创建“企业之家”活动。
  (1)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掌握的有关经济数据,认真分析产业发展现状,为政府、企业出谋划策。
  (2)积极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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