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采购方负责此次招标的经办人就已钟情于甲公司的产品,而甲公司也给了采购人一定的“好处”。于是采购人就将标书的一些情况通过电话告知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叫其在评标中给予关照。为使甲公司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又设法和评标专家联系,要求关照。评标过程中,采购人又利用自己作为采购方代表参与评标的有利条件,在评标中趁发评标费和换看标书的机会,分别向其他评委作出暗示,并给甲公司打了倾向性的高分,致使甲公司最终成为中标人。
笔者称上述案例为“串通招标”,这与单纯的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很不一样,整个事件几乎涉及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和评标专家在内的全部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招标方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控制着“标局”,招标只不过“走个过场”而已,谁能中标早就有“定数”,事件的演变如同“洗钱”,行为恶劣,危害极深。
其一,“串通招标”涉及多方当事人,影响极为广泛。在串通的“链条”上既包括提供具体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又包括执行实际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既包括 “用心良苦”的投标供应商,又包括握有“生杀大权”的评标专家,要保证串通成功,这几位当事人“一个不能少”,而他们在采购活动中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但是串通的目标是一致的,为力保甲公司中标,投标商“好处开路”,采购人“不遗余力”,代理机构明知故犯,评标专家“成人之美”,串通招标成功,相信这些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必定会有“全新”的认识,对政府采购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无可挽回的。
其二,“串通招标”更容易达到串通目的。一般情况下,面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层层把关,单纯的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容易暴露,成功的概率不是很高。而“串通招标”则不然,独占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只要投标供应商舍得“投资”,看似坚固的堡垒往往不攻自破,有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通力协作和“心照不宣”,“投资者”中标只是时间问题。
其三,“串通招标”隐蔽性极强。“串通招标”的整个过程无论是采购信息发布、还是开标评标的组织都是经过合法的程序,从表面上看天衣无缝,局外人根本无法找出任何破绽,一切行动都是在“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兵不血刃”地进行,个别投标供应商如果“不服”向监管部门投诉,结果也常是查无实据,不了了之。
其四,“串通招标”造成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危机。“串通招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直接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动摇和削弱了人们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基础,如果一个地方“串通招标”屡屡得手甚至成“风”,那么串通就成了政府采购的代名词,广大采购人只会对政府采购敬而远之,众多供应商只会对该地政府采购市场退避三舍,失去了供应商的参与和支持,那么连串通也寸步难行。
其五,“串通招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供应商通过正当的竞争取得中标的资格,这是极大的不公平,不知情的供应商满怀对政府采购信任和对中标的憧憬参与采购活动,由于“串通招标”的介入,这些企盼根本无法实现,供应商所有的付出都是徒劳的;二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采购人单位集体利益, “串通招标”的中标人因与采购人有着某种“默契”,质次价高的产品也会“验收合格”,使国家、集体资财白白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