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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大律师网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释义〕 本条是对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程序中有关证明身份、权限内容的规定。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监督检查部门一项严肃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释义〕 本条是对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程序中有关证明身份、权限内容的规定。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监督检查部门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其从立案、调查、检查到定性处罚有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取得监督检查机关的认可,取得合法的委托或授权。执法过程中,向被检查的经营者出示检查证件,一方面表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资格,能够代表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告知被检查的经营者应依法接受检查,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出示检查证件,其目的是保证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防止随意执法。被监督检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予以拒绝。

  检查证件主要包括:(1)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等。(2)证明监督检查机关行为性质的授权或委托文件。如介绍信、授权书、委托书或监督检查机关统一制发的其它证件。只有同时提供以上两方面的证件,执法人员的身份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够代表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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