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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中的犯罪形态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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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中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简单共犯(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按照“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一人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 罪责。也就是说“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最基本点是共犯人对共犯的结果负共同责任,其中包括对法益侵害结果负共同责任,而既遂实质就是对法益造成侵言,所以共同责任首先就是对既遂的共同责任。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

  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1.如果实行犯实行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三)、部分共犯人的中途退出

  中途退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退出,实施犯罪以后既遂之前退出。中途退出仍不能脱离共同犯罪,仍需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负责,与其他共犯人 的形态一致。假如其他犯罪人犯罪既遂,退出者也属既遂。当然不成立犯罪中止。

  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1)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这是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 ①共同实行犯之一若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②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③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要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2)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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