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应当具有一些基本内容。其中,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都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换而言之,要求行为人之间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应当具有一些基本内容。其中,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都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换而言之,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片面共犯情形中的单方面的认识显然不符合这一要件,这种单方面的主观上一厢情愿的“共同”犯罪故意,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意思联络的存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是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关键,正是通过意思联络这一纽带实现了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之间的有机统一。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就明确指出:“不要求各共犯之间有一定的主观联系,就必然会把刑事责任建立在几个人的不同的行为客观巧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必然会导致所发生结果的客观归罪。”至于共同犯罪人之间意思联络的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的合谋,也可以是通过肢体、眼神等方式的暗示而心领神会。但无论采用何种联络方式,都必须存在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主观意思交流(也称之为“合意”),否则就谈不上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数超过二人的共同犯罪中,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并非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有这种联络,只要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就够了,其他共犯人之间(如帮助犯之间)可能并不一定存在这种直接的意思联络。

  (2)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引起的犯罪结果。

  (3)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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