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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人中具有消极身份的几个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排除行为犯罪性或可罚性的身份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之为消极身份,刑法对于有消极身份者的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具有排除行为犯罪性或可罚性的身份的情况主要有:(一)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消极身份

  排除行为犯罪性或可罚性的身份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之为消极身份,刑法对于有消极身份者的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具有排除行为犯罪性或可罚性的身份的情况主要有:

  (一)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消极身份者或与其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处理

  如果无身份者教唆、帮助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有身份者或与其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由于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有身份者实际成为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有身份者因缺乏刑法上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任何犯罪,无身份者构成间接实行犯或实行犯。例如,《刑法》第 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精神正常的人教唆、帮助精神病人杀人或与精神病人共同杀人,精神正常的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或实行犯,精神病人则不构成犯罪。又如,不满 14岁的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成年人甲教唆或帮助幼年人乙实施盗窃,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二)有消极身份者教唆、帮助无消极身份者实施或与之共同实施某种行为的处理

  对有消极身份者教唆、帮助无消极身份者实施某种行为或与之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如何处理?例如,某家庭成员甲教唆或帮助非甲家庭成员乙盗窃甲家中的财物,或与之共同盗窃甲家中的财物,数额较大,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直系血亲、配偶及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 1984年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要把偷盗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更明确指出:“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一般不以盗窃罪处罚。本案中的甲虽然是乙实施盗窃罪的教唆者、帮助者或共同实行者,但因其具有家庭成员的身份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对非家庭成员乙,仍应以盗窃罪处罚,但如果造成的危害性不大,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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