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
回顾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间特设委员会以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面国际公约并讨论酌情拟订处理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问题以及包括在海上非法贩运和运送移民问题的各项国际文书
又回顾大会1999年12月17日第54/126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请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继续依照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和第53/114号决议进行工作加紧努力争取2000年完成此项工作
还回顾大会1999年12月17日第54/129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赞赏地接受了意大利政府提出的在巴勒莫主办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以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的提议并请秘书长在2000年千年大会结束之前为此次会议安排最多一周的时间
赞赏波兰政府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向大会提交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初稿1并于1998年2月2日至6日在华沙主办了根据1997年12月12日第52/85号决议设立的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关于拟订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全面国际公约初稿的会议
赞赏阿根廷政府于1998年8月31日至9月4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主办了特设委员会非正式筹备会议
赞赏泰国政府于2000年3月20日和21日在曼谷主办了加强能力建设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亚太部长级研讨会
深切关注与有组织犯罪活动有关的消极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深信亟需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加强合作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这类活动
深感关切地注意到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之间日趋密切的联系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宪章和大会的各项有关决议
决心让那些从事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人无藏身之处无论他们在什么地方犯罪都要对其罪行起诉并在国际一级开展合作
坚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在打击洗钱腐败非法贩运野生动植物群濒危物种破坏文化遗产罪等犯罪活动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之间日趋密切的联系的国际合作中成为一种有力的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框架
1.注意到在维也纳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厅总部开展工作的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的报告2并赞扬特设委员会的工作
2.通过本决议所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并在根据第54/129号决议定于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于意大利巴勒莫举行的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上开放供签署
3.请秘书长编写关于根据第54/129号决议定于巴勒莫举行的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的全面报告
4.注意到特设委员会尚未完成其有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草案的工作
5.请特设委员会继续根据第53/111号53/114号和54/126号决议进行其有关该议定书草案的工作并尽快完成此项工作
6.呼吁所有国家认清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与恐怖主义行为之间的联系同时考虑到大会的各项有关决议并呼吁各国运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打击其中所列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
7.建议由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设立的正在开始进行审议以遵照1999年12月9日第54/110号决议拟订一项关于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的全面公约的特设委员会考虑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各项规定
8.促请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尽快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以确保公约及其议定书迅速生效
9.决定除非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成立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公约第30条提到的帐户应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基金的范围内运作并鼓励各会员国开始为上述帐户提供充分的自愿捐款以便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它们执行公约及其议定书而可能需要的技术援助包括这种执行所需的准备措施
10.又决定由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在公约缔约方
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前尽早举行会议完成拟订公约所产生的工作以便起草将提交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采取行动的缔约方会议议事规则及公约第32条所述其他规则和机制的案文草案
11.请秘书长根据公约第33条指定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厅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担任公约缔约方会议秘书处
12.又请秘书长向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使其能够有效地
促进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迅速生效和履行公约缔约方会议秘书处的职能并支持特设委员会依照上文第10段开展工作
2000年11月15日
第62次全体会议
附件一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第1条
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第2条
术语的使用
在本公约中
(a)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b)严重犯罪系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c)有组织结构的集团系指并非为了立即实施一项犯罪而随意组成的集团但不必要求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或完善的组织结构
(d)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其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些资产所有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
(e)犯罪所得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
(f)冻结或扣押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暂时禁止财产转移转换处置或移动或对之实行暂时性扣留或控制
(g)没收在适用情况下还包括充公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剥夺
(h)上游犯罪系指由其产生的所得可能成为本公约第6条所定义的犯罪的对象的任何犯罪
(i)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
(j)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本公约范围内事务的权限转交该组织而且该组织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正式授权本公约所述缔约国应在这类组织的权限范围内适用于这些组织
第3条
适用范围
1.本公约除非另有规定应适用于对下述跨国的且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的预防侦查和起诉
(a)依照本公约第5条第6条第8条和第23条确立的犯罪
(b)本公约第2条所界定的严重犯罪
2.就本条第1款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属跨国犯罪
(a)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
(b)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的实质性部分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
(c)犯罪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
(d)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
第4条
保护主权
1.在履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缔约国应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赋予缔约国在另一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和履行该另一国本国法律规定的专属于该国当局的职能的权利
第5条
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定罪
1.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a)下列任何一种或两种有别于未遂或既遂的犯罪的行为
为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与一人或多人约定实施严重犯罪如果本国法律要求还须有其中一名参与者为促进上述约定的实施的行为或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
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有关犯罪的意图而积极参与下述活动的行为
a.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
b.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
(b)组织指挥协助教唆便利或参谋实施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
2.本条第1款所指的明知故意目标目的或约定可以从客观实际情况推定
3.其本国法律要求根据本条第1款(a)项目确立的犯罪须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方可成立的缔约国应确保其本国法律涵盖所有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这些缔约国以及其法律要求根据本条第1款(a)项目确立的犯罪须有促进约定的实施的行为方可成立的缔约国应在其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时将此情况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6条
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
1.各缔约国均应依照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将
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a)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财产
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
(b)在符合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