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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核准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死缓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 缓期二年 执行 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
【死缓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 缓期二年 执行 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

  【死缓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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