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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需要收监的情形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5、经治疗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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