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报请死刑复核庭核准的程序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道特殊程序,与国外大多数国家并没有专门针对死刑案件设立类似的救济程序相比,可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它是我国“明德慎罚”的优秀传统法文化的继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道特殊程序,与国外大多数国家并没有专门针对死刑案件设立类似的救济程序相比,可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它是我国“明德慎罚”的优秀传统法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死刑复核程序通过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只能向死刑复核庭提交异议状说明不同意的原因,不得提审或发回重审,因为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若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发回重审,那么高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凭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而顺利实现自己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意志,这样高级人民法院就会实际分享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设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二审,审理结果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则将案件移送到死刑复核庭进行复核。

  (5)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死刑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死刑制度的影响

注射死刑的优势

死刑的主要缺点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