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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审查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知识延伸:

  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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