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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在侦查中的应用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作案人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前后所实施的、却不属于其被指控的犯罪之构成要件的行为;其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所需要证明的对象,却有助于案件侦查目标的实现。研究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不但能够丰富

【摘要】作案人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前后所实施的、却不属于其被指控的犯罪之构成要件的行为;其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所需要证明的对象,却有助于案件侦查目标的实现。研究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不但能够丰富侦查学理论研究,而且在案件侦查实践中的发现与查缉嫌疑人、收集证据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英文摘要】Criminial's behavior contains offendence and relation behavior, the former belong to crime institution while the latter not. Criminal's relation behavior maybe caused by his unconsious or his habit. Though criminal's relation behavior is not necessary to prove during criminal procedural process, it can help investigators to identify the offender and collect evidence.
【关键词】案件侦查;关联行为;犯罪情报分析
【英文关键词】criminal investigation; relation behavior; criminal prcedural process
【正文】

  犯罪案件是作案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侦查作为人类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就所指控的案件而进行的以发现案件、搜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缉作案人为目的的专门活动。在侦查关系中,犯罪案件是侦查的客体,而案件本身主要表现为作案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典型意义上的侦查过程考察,案件是作案人在特定时空(即案件现场)范围内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行为会引起特定时空内的物质数量、形态位置、物理属性等方面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均以犯罪信息的形式而存在;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侦查主体首先在发生犯罪的特定时空内寻找、发现、提取犯罪信息(即现场痕迹、物证),其次侦查主体依据其经验或采取特定方法来组织并诠释这些犯罪信息以重现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以及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作案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刻画作案人脸谱或画像),最后侦查主体依据犯罪行为所揭示的作案人具备的条件来识别和查缉作案人的过程。因此,作案人的行为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经典侦查的过程就是根据作案人之危害行为所形成的痕迹来重现作案人的作案过程,并进而依据作案人实施的危害行为(Offend)所体现出作案人的人身特点或条件,来识别(Identify)、查缉(Arrest)作案人的过程。

  在社会生活里,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行为,其实是一个由若干个具有作案人作案概括意图的具体行为构成的组合;而且作案人的这些行为组合,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依据作案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分为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作案人的危害行为就是作案人所实施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例如盗窃犯罪人所实施的破门入室、翻箱倒柜寻找财物、处理赃物变现的行为等;而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就是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盗窃作案人在现场实施的抽烟等习惯性行为、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的行为等,作案人在作案后由于心虚而实施的打听案情、或外逃行为等。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对于案件侦查有着重要的意义。[1]

  一、 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概念

  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对于案件侦查具有重要意义,在阐述作案人关联行为时,不能脱离具体案件;叠布辩奸就是一个利用作案人关联行为来查案的范例。

  案例一:民国初年,有两个人在路边亭子里躲雨,其中一个是布贩子,另外一个是无赖。雨停后,无赖抢了那布贩子的布就走;结果被布贩子扯住。两人后被送到县里见官。由于两人都声称自己是祖辈贩布,而且声称布是自己的;所以县里的长官认定两人中只有一个人是真正的布主,另一个则是抢夺布的案犯。为了快速查清案件真相,长官采取了一个巧妙的办法,让人将布抖散,然后让两人当面叠布。

  布的真正主人布贩是贩布世家,具备良好的叠布技能,故很快就把布叠好了;而那个抢布的无赖则由于不具备叠布的技能,也当场露出马脚而被捉。[2]

  在这则案例中,侦查主体(县里的长官)除了应用反证的逻辑思维(如果是真正的布贩子,那么就拥有良好的叠布技能)外,还利用了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作案人不具备叠布技能”不是案件侦查所需要证明的对象,故属于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而发现作案人的,而这种关联行为则属于作案人按侦查主体的意图所实施的关联行为。虽然作案人不会叠布这一事实情节并不符合现代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要件,但却帮助侦查主体及时发觉了非法抢夺案的嫌疑人。

  (一)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概念

  所谓作案人关联行为(Criminal Relation Behavior),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发生前后所实施的、不属于指控作案人犯罪之构成要件、却有助于案件侦查的行为。例如,流窜盗窃的作案人,在流窜到某一城镇后,在盗窃前后可能实施了一系列与其盗窃意图无关联的行为,如在某旅馆登记住宿、在某娱乐场所玩乐、在某饭店吃饭等。这些行为虽然不符合盗窃犯罪构成要件之规定,但却有助于侦查主体的侦查,如侦查主体在盗窃案件发生后,可以在现场周边地区的旅馆、娱乐场所开展调查访问或摸底排队,来寻找相关线索,进而发现嫌疑人。再如在当前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普及的社会里,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通常会有携带手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作案人所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却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嫌疑人。

  (二)作案人关联行为的特征。

  与作案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相比较,关联行为具有一下几个特点:

  1.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具有暴露型或外显性。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除了激情犯罪外,作案人为了逃避惩罚,在作案过程中都会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即在作案时间或时机、犯罪对象及犯罪地点、作案手段方式等方面进行选择,以尽可能地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是一种隐蔽的行为”;从而给案件侦查带来了困难。

  犯罪的隐蔽性主要集中在作案人的危害行为上;而作案人关联行为则具有暴露性或外显性,一方面是由于其不直接构成所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不具备作案人概括的犯罪意图,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无须隐瞒其关联行为。如作案人在盗窃前的住宿、娱乐行为等;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可能是作案人生活习俗(习惯)、职业特点、社会地位等在其行为中的体现,或者是真实心理活动的外显等,属作案人无意识实施的行为,作案人无法隐瞒。

  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暴露性或外显性,为侦查主体开展侦查提供了重要的帮助。传统案件侦查模式中,摸底排队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其中“反常情况或反常表现”是侦查主体开展摸底排队的重要条件之一。[3]例如,某起重大杀人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在现场未能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遂以现场为中心对周边区域范围内的人进行摸底排队;在摸底排队过程中发现某男在案件发生后突然离家出走或自杀未遂、或积极打听案情或有其他反常表现,遂进一步围绕该男进行调查,最终将某男抓获;某男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案得以破获。

  2.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的身份情况。行为是由人实施的,但并非是人肢体的简单弯曲与舒展,而是在人的心理与理性支配下的身体动静。人是社会化的产物,不同的人由于其先天个体特性与后天社会化过程的不同,都会在人的心理(包含心境与情绪、心理定势等)上留下烙印;“行为是人在心理活动的外显”,人的行为也会自觉或不自觉、有意或无意流露出其个性心理与习惯,甚至泄露出行为人的职业、种族或民族、社会地位等信息。

  “在社会生活中,犯罪现象只是全部社会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就犯罪人而言,犯罪也只是其全部生活中一个阶段或若干环节。”既然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也不过是其整个人生中的一部分或若干片段,因而,作案人在作案中的行为(包括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与其整个人生也具有一致性或连续性;也即侦查主体可以根据嫌疑人的关联行为所揭示的信息来推断出其生活的其他状况——包括作案人所隶属的种族或民族、职业、社会地位等情况。英国侦查心理学家大卫.坎特(David Canter)认为,在暴力犯罪中作案人接近、控制被害人过程中,不同的暴力犯罪人其接近、控制被害人的手段是不一样的[4];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专家约翰.道格(John Douglas)也认为,在命案现场上,根据被害人尸体是否被处理、处理尸体所体现出来的是否有组织性可以对作案人进行不同的分类;那些对现场上的尸体有过处理或隐瞒的案件,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有一定的组织处理能力,相反,那些将尸体抛在现场上未作任何处理的,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的组织处理能力较差。[5]

  二、作案人关联行为的分类

  研究分析作案人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提高收集证据、查缉嫌疑人、查清案件事实等工作的效率。但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主体需要明确不同类型的作案人关联行为,有针对性地选择侦查行为。因此,明确作案人关系行为的类型,是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利用作案人关联行为的前提。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作案人关联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如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危害行为的发生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作案前的关联行为、作案过程中的关联行为、作案后的关联行为。

  作案前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的关联行为;例如,流窜犯罪的作案人在流窜到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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