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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对抗性及时机性视角解读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一、关于讯问的本质功能与社会价值理念   讯问就是刑事诉讼中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接触言语交流,以获取案件事实信息的行为。关于讯问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可简称“侦讯”、讯问、预审、法庭质证等形式,其实质均
一、关于讯问的本质功能与社会价值理念   讯问就是刑事诉讼中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接触言语交流,以获取案件事实信息的行为。关于讯问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可简称“侦讯”、讯问、预审、法庭质证等形式,其实质均系为了从疑犯口中获取事实行为真相信息。自人类有思想语言交流始,在遇到问题、纠纷、普通矛盾时通常会讯问质询或质疑,如是不是你做的,为什么要这样等等的问话。这是源于这样的共识:交流传达信息,当事人最知真相。在宗教或封建迷信盛行的专权社会,为了获取信息,讯问首当其冲,方法不定,如以神的名义进行恐吓或裁判、刑讯逼供等。   侦查方式由法则规定以来,地球各国、地区在继承总结了实际生活中探求真相质疑的方法,均规定了查案人员可以对疑犯进行讯问,并总结适当规定了讯问手段,刑讯逼供被合法化,并对什么情形下可以以什么工具进行多大程度刑讯逼供进行了标准规定,如《隋书·刑法志》唐律也明确规定:“每讯相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需拷鞠者则验前讯,以充三度,即罪非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须满三”等。 但由于封建社会侦审合一、政教合一,王权、君权至上,缺乏权力制衡与监督,或出于政权的需要,刑讯体罚令人发指,而且偏离了发现真相的目的。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及对封建专制、刑讯逼供的声讨,暴力逼供被视为非法侵权,不同的国情对讯问也出现了不同态度。但是,直至21世纪的今天,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均未拒绝讯问证据,其间只是讯问方法发生转变,从暴力转向心理操纵。如,美国于20世纪后半叶,对警察讯问限制相当繁多,以致可以推定在“某一天将会禁止对嫌疑人实施任何形式讯问”,在21世纪新的判例法规则不仅认为供述在本质上是好的,而且是打击犯罪所必须的。 英国警察与证据法也认可了警察讯问。大陆法系国家多是直接肯定讯问。   有强烈历史阴影的讯问何以继续存在?讯问的由来及历史发展证明,根本上在于讯问探求真相的价值功能本质及侦查时机需要的使然。美国刑事侦察学专家查尔斯·奥哈拉在其《刑侦学基础》中说,情报(INFORMATION)、审讯(INTERROGATION)和仪器设备(INSTUMRNTATION)是刑侦工作的三大支柱。第一,侦讯对侦查推理、验证、方向具有重大意义,科学的侦查讯问能够有效确定真凶和否定嫌疑,尤其在人财物流动快捷的时代。从认识论讲,一个无罪的人如果没人给他犯罪现场信息,他是无论如何讲不清犯罪细节的,即使想编造自已有罪都难以自圆其说。只有亲历的人才能讲清细节,这是定理,实践部门称为细节是破案的关键。这也是封闭保护现场、侦查不公开规则、刑事案情侦查阶段列为国家秘密、“隔离审查”的原因所在之一。讯问获取真实供述,可有效获取关联证据,从而更加验证侦查推理,讯问是获取心证或外部证据的更为效的方法。从心理学上讲,心理与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使讯问面对谎言,也会传达出一定的信息。因此讯问人员如若不泄露案情,先入为主,进行引诱供而发出“是不是这样”的讯问,结合其它证据下讯问最能在内心确定或排除一个人的嫌疑。讯问可以说是侦查之关键,是侦查智慧的最高体现,而物证鉴定只是按科学家已得出的方法进行程序操作而已,对于个案而言,等待新的侦查科技只能是撞大运时机碰巧。   第二,物证技术的发达,只能证明某种行为的存在,但行为的性质还有人证解说,并且很多情况下,现有条件无法获取或鉴定物证。在某些情形下,没有犯罪人的供述根本无法破案定罪,破案需要供述。   第三,更有一定实践实证的规律是侦查讯问一旦突破,在团伙案件、职业犯罪、惯累犯中可以“乘胜追击”,“深挖余罪”,扩大战果,获得其他案件的相关信息。麦克维尔和巴德威进行的社会调查表明,在英国,有罪答辩的被追诉人中,有21%的人讲出了自己其他犯罪行为的信息。7%的人讲出了有关同伙的信息。   第四,侦查时机性要求,对有相当证据的疑犯,需要讯问供述来寻找发现证据及消除危险,疑犯所藏枪支、爆炸物品、人质、毒品等需要及时发现,消除危险或危害。科学鉴定不充许有些证据长时间不到实验室,从而构成侦讯的时机性。脱离犯罪现场的证据已非科技事后所能发现提取。有些证据会时过境迁,再也无法寻找。一人藏,十人难找,法制及公众利益也不允许为了推理可能存在的证据进行扰民的大面积搜索,或破坏性查寻。   支持讯问供述还有其社会价值观念。一是社会公众支持“干了坏事的人应当供述”的观念。一个人通过供述认罪等于向社会偿还自己行为欠的债迈向实质性的第一步,承认自己的责任也是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第一步。这种社会伦理观念也是当今司法中控辩交易从轻处理的理论基础之一。二是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探求真相执法角度讲,供述能够形成清楚的综合证据链条,有效还原事实真像(从侦查角度笔者称之为真相,而从诉讼审判角度只能称之为看得见的真像),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公众司法支出,理应从轻处理。   由于自我归罪是不符合人性,人之趋避害本能,疑犯多存侥幸心理,刑法惩罚威慑,利益冲突导致讯问的对抗性。讯问要有真假信息结果必有压力,因为压力可以摧毁“智慧出,大有伪”或人之“趋利避害”所致的表相,而呈现真实。压力有物理暴力与恐赫,还有心理战:如出示证据,让疑犯内心产生压力:天机泄露,事已天下大白,不承认也没有用,还有运用刑法规定自白从宽,控辩交易进行施压,让疑犯自主选择。刚柔相济、软硬兼施,是管理控制学攻无不克的尚方宝剑,因人、因案制宜选择讯问方法构成了讯问的策略性。封建社会刑讯逼供合法化,仅侦查角度分析也是讯问需要压力所定制。在民主与法治明确刑讯逼供为非法的21世纪,刑讯逼供仍禁不止,如果仅基于查明真相目的,应是个别侦查员对于个别相当狡诈之人,出于实体正义感而“失控”或无奈,其它措施策略无效,讯问需要压力所致。封建时代的审讯人员已将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把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算作能力低下,把恐吓审讯则称为失败,“有恐则败”,不“战”而屈人之兵者为上。现代公务员不会傻到为公事犯法、显示自己能力低下地步。   认识论作为侦查讯问鉴别规律也说明,压力强制讯问不是虚假供述的根源,刑讯逼供也不是冤假错案的根源,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在于讯问方法上引诱供,不合格或别有用心的审讯员引诱供人为造成的证据假象,审判人员重于法律学习而薄弱于真相鉴别方法,从而未能发现;还有推进因素是由于三权分离不严,审判人员和审判机构在方方面面因素影响下未能把住最后关卡或人为配合假象的延伸。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根源这一论断,是声讨野蛮审讯及专权制度文过饰非、结论掩盖事实的结果。笔者不是在为刑讯逼供复辟,而是笔者接触到多名法学院的诉讼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多数官方、学者文章均是一个论调: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根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掩盖了讯问的对抗压迫属性。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下面分析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认可自愿供述的讯问规则。   横看成岭侧成峰,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两个方面,反对者观点有之。第一,明确承认供述的功效,可能会增加警察过激或强迫逼供的行为,使社会回到警察暴政的年代,因此只能“因噎废食”。并且强制供述是不道德的,可能是让被告(此处笔者不用疑犯,因为笔者认为只有在法庭宣誓审讯时才会导致)陷入“残酷的三重困境”,要么自我指控自我归罪,要么作伪证,要么构成藐视法罪。第二强迫供述可能引起虚假供述,不仅不能推进反而会危及审判发现真相的目的。第三,美国一大法官讲,历史告诉我们,从长远看,与依赖通过专业化侦查活动独立获得外部证据相比,一个过分依赖供述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会让人难以相信,而且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由正反价值理念可以看出,支持与反对者均认可讯问查明真相的功能,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讯问的对抗压迫性。历史阴影让反对者对讯问强迫性持疑虑态度,更希望通过侦查专业化获取外部证据来查明真相,甚至希望通过对讯问口供的限制来推动侦查专业化的发展。然而从讯问规则的演变可以看出,历史阴影不是讯问本身之错,错在专权没有权力制衡侦审一体化的社会制度,错在部分审讯人员的不专业化低素质水平,没有有效的“内审外查”的科学讯问鉴别方法,错在审判“过分依赖口供”,而未能综合审查。笔者认为这些利弊辩论对抗中存在这样几个需要再认识的问题: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侦查讯问与审判质问的异同、讯问口供的在侦查与审判作用定位,否则在真理的争辩或推理中就会出现无意识的偷换概念、一偏盖全。   二、有关讯问的法律规则评析论断---侦查讯问与审判质问之异同   正因为供述的利弊共存,人们对其持既爱又恨,从而导致不同的讯问法律规则。但不顾及侦查讯问本质的限制规则是否还不如废除,以免侦查陷井或法律虚无。这正是评析讯问规则的重要意义所在。   1、法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及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侦查讯问有关案件的义务---如何看待侦查讯问的对抗强迫   由于上述关于讯问及供述的理念,21世纪各国立法均偏向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同时又认可自愿供述。然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争论至今激烈。捍卫者认为强迫自证其罪使被告陷入“残酷的三重困境”,是不道德的,侵犯隐私的,并且该特权是对抗制诉讼的组成部分。反对者认为对于无辜的被告人根本不存三重困境,该特权有时候成了有罪人的避难所;行为是外部产生的,只需说明真相,不存在侵犯隐私等等。但无论如何,就公众与侦查代表的公益政府而言,更多人忽略了受害人,认为不能为了个案公正,让公权过于强大,波及大众,要保护私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和平盛世仍是处于优势价值观念。   笔者无意直接评论上述理念及制定,因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均支持这一观点,毕竟大家希望文明、和谐、无冲突、不受侵犯的愿望是美好的。因此只好就此法律原则进行分析思考,强迫与自愿是一个两栖概念,有什么标准呢。因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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