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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之二)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四、建立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司法审查对强制侦查权力加以控制,在法学界应当说近年来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相关的论证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这不仅是因为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具有宪法意义

      四、建立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司法审查对强制侦查权力加以控制,在法学界应当说近年来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相关的论证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这不仅是因为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具有宪法意义的重大变革,而且在司法实务界确实还存在一定的不同意见,有些分歧意见还比较尖锐;(注:如检察系统的研究人员对学界主张把批准逮捕权统一交由法院行使的观点,就持有激烈的反对意见。(张智辉. 也谈批捕权的法理——《批捕权的法理 法理化的批捕权》一文质疑[J]. 法学,2000,(5):37-39;倪培兴. 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下)[J]. 人民检察,2000,(4):47-51;刘立宪,张智辉. 司法改革热点问题[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170. ))同时,司法体制和程序法制度上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使人们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心生疑虑。因此,有必要通过更深入的研究,扩大共识,缩小分歧,消除疑虑。
  以笔者之见,在我国建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不容置疑的必要性,这不仅仅是出于解决我国强制侦查措施在运用过程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的对策考虑,更重要的是基于调整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的战略需要。
  首先,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重新配置追诉权力和司法权力、增强司法权威的现实需要。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如何正确处理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直是一个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仅就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而言,公安机关曾经长期拥有不经法院审判而宣布“管制”的权力,至今仍然享有不经司法审判而以“劳动教养”的名义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检察机关直到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也享有以“免予起诉”的名义定罪的权力。虽然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起,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即被界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法院的“审判权”似乎主要是定罪判刑的权力,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往往是走过场的,审理以后要做出无罪判决又面临重重阻力,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似乎主要是为了确认侦查、起诉机关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以独立的司法权力对追诉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审查和控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审判方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院审判的“实效”,但事实上的定罪权力基本上仍然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形成这种局面固然有国家领导体制方面的原因,但从法律制度上看,主要原因在于追诉权力与司法权力配置不当,在于“侦查、起诉机关享有裁判权力,审判机关承担追诉职责”这一司法体制。强制侦查措施的批准权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总体上应当属于司法裁判权的范围,不属于侦查、起诉机关的固有权限,因而它不能由承担追诉职责的公安、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针对相对人行使,而应当由独立的司法机关以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方式行使。如果侦查、起诉机关自行掌握着强制侦查的批准、决定权,那么,本来公正、中立的裁判权就会沦为追诉权的附属品,其结果是,凡是强制侦查权力能够延伸到的地方,任何人将不再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利,等到法院决定审判的时候,法院也已经没有足够的条件或能力对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只有建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藉此建立对侦查、起诉行为的程序性裁判制度,才能从实质上全面地确立“控、审分离”原则,使追诉权力与司法权力得到合理的配置,进而使司法裁判权真正成为一支独立于追诉权力、并且对追诉权力构成合理制衡的力量,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享有足够的权威。
  其次,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贯彻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有效地防止侦查机关非法行使或者滥用侦查权力的需要。一切权力都有可能被非法行使或者滥用,这是万古不易的定律。为了减少这种危险,历代政治理论家们设计了种种方案,但根据近代以来法治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最有效的方案恐怕还是“分权制衡,以权制权”。就侦查权力而言,性质上基本上属于行政权的范畴,(注:对侦查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尚有争论,但就警察、检察官的侦查权而言,法治国家普遍是以行政权对待的,带有司法性质的侦查权主要是大陆法系的预审法官或者侦查程序中的法官以及大陪审团享有的有限侦查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权限及其行使程序原则上由宪法和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二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争议,最终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判断。对侦查权力的有效制衡也同样如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侦查权力的行使也设定了各种监督或制约途径,如同级党政机关和上级侦查机关的指示和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本机关内部的审批和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等。不可否认,这些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在现有体制下有时候甚至能够发挥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这些监督方式在效果上都有相当的局限性:党政机关的指示和监督主要是宏观的方针、政策方面的,不可能也不应当直接就某一具体的强制侦查手段给予指示;上级侦查机关以及本机关的内部审批和监督,属于侦查机关的“自律”,不可能避免部门保护的弊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因检察机关自身的“角色冲突”也不可能真正达到控制侦查权的应有效果,因为检察机关不仅作为起诉机关而与侦查机关同属“控诉”一方,而且检察机关本身也是一个侦查机关;至于舆论监督,只能反映民意,暴露侦查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更何况我国的新闻媒体本身也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即使是对非法行使或滥用侦查权力的披露,也是有限度的。更重要的是,同级党政机关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基本上属于事后监督,不具有预防功能,如果缺乏刑事程序本身“自治”的权力约束机制作为前提,很可能会导致对合法侦查权力的不当干涉。中外的经验教训一致表明,对侦查权力是否合法行使、是否滥用,最终只有独立的法院才能做出适当的判断;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进入庭审程序,也只有法院有条件做出“权威”的判断。因此,建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既能通过明确的法定程序吸收社会对侦查机关的不满,针对已经发生的违法侦查为相对人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又能为侦查机关依法、合理地行使侦查权提供明确的指导,防止其反复性地发生同一类型的违法或滥用职权行为。另外,还能够增强侦查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正当性,防止诉讼程序以外的力量非法干涉侦查机关依法办案。
  再次,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国际人权公约以后的国际形势,健全基本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为了使宪法确认的基本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必须健全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了适应WTO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客观上要求重新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改变行政终局裁决的做法,而将行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置于司法权的监控之下。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且于2001年2月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除此以外,我国还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或其他国际规范性文件。这些公约或规范性文件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正当程序”的精神,要求对限制基本人权的政府行为实施司法授权或司法救济,以便从程序上使被追诉者有能力和机会抵制侦查权力的非法侵犯。(注:参见《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第9条和第1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1-16条、《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和第40条。)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法上有义务确保自己承诺的国际准则在本国得到实施。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加入WTO和签署“两权”公约以后,“伴随人权诉讼和涉外诉讼的大幅度增加,司法机关对条约和法律进行审查已经势在必行,恐怕是不会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继续维持侦查机关对强制侦查的垄断权,已经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加入WTO和签署“两权”公约以后国内民众要求加强人权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的普遍愿望,而且也适应了我国“和平崛起”的过程中国际人权斗争的现实需要,必须通过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认真落实。建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落实宪法修正案的具体措施之一,有助于防止侦查机关对各类经济组织的财产进行非法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或者对依法生产、经营、工作的劳动者随意剥夺人身自由,加强对宪法权利和国际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最终建成法治国家。
      五、建立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
  长期以来,公安、检察机关已经习惯了对强制侦查权力的垄断行使。它们并不否认强制侦查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但对这些问题是否一定要通过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方式求得解决,建立这种制度是否就一定能够杜绝强制侦查所存在的问题,它们却是强烈怀疑的。比如说,在目前侦查程序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强制侦查合法性或合理性的司法审查,依据何种准则进行?现有法官的威信和能力是否足以让公众期待他们能够对违法侦查或滥用侦查权的行为做出适当的判断?法院在现有体制下又能否给予违法侦查的受害人以公正的司法救济?……类似的质疑,还可以提出很多,但是,综合在一起就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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