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在刑事侦查领域,技术侦查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一种重要的、新兴的犯罪侦查方式,已经在各国的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据报道,美国执法人员每年实施的监听大约在200万件左右,而且近年来还有上升的
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在刑事侦查领域,技术侦查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一种重要的、新兴的犯罪侦查方式,已经在各国的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据报道,美国执法人员每年实施的监听大约在200万件左右,而且近年来还有上升的趋势。“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自由地、不受第三者干涉地与他人进行交流和沟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表现本身的社会存在、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传递自身的思想和观点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听取私人间会话和通讯的内容,是违背公民的意志强行介入公民的私有领域,侵犯公民掌握和控制与自己有关情报的权利的行为。”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地运用该类侦查手段及由此而获得的技术证据,避免技术侦查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其意义十分重大。一、技术侦查概说技术侦查的概念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的就是技术侦查。按照此种观点,使用了技术手段而获得视听资料、勘验、检查均属于技术侦查,由此而获得的证据均属于技术证据。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技术侦查是指秘密侦查,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秘密监听行为。例如,何家弘教授指出,“所谓‘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使用了高科技的手段进行侦查的均被认为是技术侦查也未尝不可,但是,本文是从技术侦查与被侦查对象的人权保障这一角度出发来认识此问题的,因此,本文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论述技术侦查。在技术侦查中,最为典型的则是监听,即侦查机关使用技术手段秘密获得被侦查对象的谈话内容。在当今社会,随着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仅靠传统侦查手段已经难以正确的认定犯罪,如没有被害人的犯罪、“1对1”模式的犯罪等。例如,一些恐怖主义犯罪、贿赂等职务犯罪,十分隐蔽,并且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预防更为严重后果的出现,传统侦查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但是,技术侦查由于其秘密性等特点,极易导致侵犯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对于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监听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直接涉及到保障人权与追究犯罪之间的价值平衡。因此,对于技术侦查,如何保证合理性,是我们在当今社会保障人权与处罚犯罪之间所必须面对的。如果运用合理,可以较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实质正义。如果运用不当,则容易导致侵犯人权。这正如宋英辉教授所指出的,“秘密录音录像的侦查方式,在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不能绝对排除秘密侦听的侦查手段及由此获得的录音、录像证据和其他证据;另一方面,这种侦查方式具有侵犯监控对象宪法权利的重大可能性,如果无条件地对公民的言行进行监控,也是不应当允许的。因此,如何在秘密侦听的侦查方式上协调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寻找一个恰当的度,便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二、技术侦查应当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如前所述,随着当今社会犯罪形式的日趋多样化,传统的侦查手段显得有些不足,技术侦查的优势较为明显。但是,由于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等特征,容易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技术侦查能否运用于刑事诉讼中,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技术证据能否直接运用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围绕着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进行了较多的争议。一些学者也正是基于技术侦查手段可能导致的对人权的侵犯,否认技术侦查可以运用于刑事诉讼中。笔者认为,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也不容任何侵犯。但是,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一员,就必须容忍社会机构基于公益性质所从事的相关行为,也必须对自己的部分权益作出适当的让步。对于技术侦查而言,由于采取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无能为力了,应当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哪怕是这种技术侦查手段有侵犯人权之危险,也是必须坚持的。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当运用技术侦查,其所得出的技术证据也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纳。(一)技术侦查是适应当前犯罪的必要之举“因应犯罪行为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组织化和智能化的特点,并充分认识到这此犯罪后果具有严重危害性、高度危险性等因素,主动型的监控式侦查在世界各国随之兴起,并迅速发展。特别在一些没有明显被害人的犯罪及毒品、诈骗、网络等犯罪中,靠被害人和其他人控告、举报后进行现场勘验、搜查等传统侦查方法已经不可能达到侦破案件、捕获嫌疑人的目的,侦查机关为了对一定的犯罪进行追究,而事先主动对重点场所或特定嫌疑人进行预防性监控。”对于一些隐蔽性强的犯罪,如果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将难以破获案件,也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例如,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传统侦查手段进行事后的侦查难以起到实际性的作用,并且,即使传统侦查手段事后能获得相应的证据,但对于犯罪的预防是无能为力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由于技术侦查可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的同步性,在犯罪进行过程中可以发现犯罪行为,可以提前制止犯罪行为,以防止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又如,对于一些具有隐蔽性的犯罪,如行贿、受贿等,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承认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则案件将会陷入僵局。再如,对于一些犯罪,如果仅仅使用传统侦查手段,将难以发现行为人的上游犯罪,例如,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如果仅使用传统侦查手段,当事人对于持有毒品的来源、去向拒不交待的情形下,难以对具体犯罪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因此,对于这些新出现的犯罪形式,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方式也应当随之发生改进。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格雷·T·马克斯认为:“由于出现了新的犯罪方式,那些通过公开的方式不易获得证据的犯罪类型,获得了更大的采用秘密手段的优先权力。技术的改进增强了社会控制的威力。”此外,技术侦查法制化可缓解引入沉默权对侦查机关的压力。近几年,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看,设立沉默权制度是大势所趋。引入沉默权,必然增加侦查成本,对我国侦查机关形成巨大压力。(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有限度公民的隐私权作为公民人身权的一种,已经得到了各国立法与实践的确认。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都朝着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例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各个方面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以防权力行使过限而侵犯人权。尤其是在刑事责任这一最为严格的法律之下,更应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现代法治国家认为: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难以兼顾时,公共利益将会被列入优先保障的范围,私人利益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限制。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成本代价。基于侦破一些重大的隐蔽型犯罪的需要,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应当认为是作为社会的公民对于社会利益的应有的一种容忍。(三)技术侦查并非必然侵犯人权“从侦查手段的运用角度上说,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并不必然导致侵犯人权,任何侦查手段如果不加遏制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讲,技术侦查手段只要使用得当,未必侵犯公民权利。”技术侦查所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当然不能以“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接受监督。如果能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对技术侦查予以适当地限制,是可以做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的,至少可以在可容忍的范围内防止对隐私权的过度侵犯。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技术侦查已经被大范围地使用,并且在许多案件的侦破中都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可否认,技术侦查手段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高度可能性,但实际上,其他的非技术侦查如果不在程序上加以严格的控制,仍然具有侵犯公民权利的高度可能性。就我国目前关于技术侦查的实践来看,技术侦查侵犯人权的现象虽然时有发生,但这主要还在于我国在程序上没有对技术侦查予以较为严格的控制。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事实上,秘密侦查没有被限定于威胁社会架构的最严重罪行,但已经成为执法人员的习惯做法,使用得相当普遍和娴熟。因此,重要的是要确保类似正当程序权利的适用,以保护所有遭遇监视或秘密‘会见’的犯罪嫌疑人,就如在公开侦查时他们也可以获得这些权利一样。如果这些权利不存在,警察也就没有动力依道德办事,个人隐私权和自治权将被实质性地削弱,最终可能会使社会丧失对法律本身的尊重”。从另一个角度看,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反倒是有利于被告人人权的保障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有若干犯罪嫌疑人,均不能排除作案的可能性,但谁是真正的作案人,又难以认定,于是便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长期取保候审,久拖不决。对此类案件,若能采用侦听、截获通讯、电子监控及秘密拍照或录像等技术手段,就为能早日解脱无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所以,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讲,侦听等技术手段只要使用得当,未必侵犯公民权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侦查手段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对于案件事实情况根本难以获得,对于一些恐怖主义犯罪、行贿、受贿罪、毒品犯罪等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超期羁押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将有利于正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同时,也有利于早日释放那些被错误关押的人员,使案件得到较为及时的处理。三、域外技术侦查概述应当说,在实践中,随着应付新形式的犯罪的需要,技术侦查已经得到了一定范围的承认,由技术侦查而获得的技术证据也得到了承认。例如,在澳大利亚,“在迄今的大多数案件中,电子记录的采信性并没有被否认,只有在其缺乏相关性、或是其仅基于某些特别的目的而采取这种证据形式时才被否定”。如何尽可能地使对当事人的人权侵犯降低到最小,域外关于技术侦查的立法与实践在程序上对技术侦查作了一定程序的限制。“为了防止技术侦查过度扩张和滥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现代各法治国普遍确立了技术侦查程序法定原则加以约束,对技术侦查权的配置、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案件范围、实质要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