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直接剥夺罪犯的生命,中国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后来为了“严打”的需要,《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既涉及到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又造成死刑标准适用混乱,难以保证死刑案件质量。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增设三个刑事法庭,主要负责对各省高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中央已批准最高法院新增数百名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此,还必须严格把好刑事一审、二审、再审的每个环节。
2005年12月最高法院又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国家对最严厉的刑罚做了近几十年来力度最大的改革,这是司法机关履行司法公正诺言非常实在的一步。”李贵方说。
此外,最高法院还希望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规范再审程序、解决“执行难”等手段,从制度上预防冤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