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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执行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 发

【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责任编辑: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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