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庭前审查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在我国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正式开庭审判前,还有一个庭前预备程序,除送达有关文书外,还要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由于这种审查程序不仅不能完全解决原有

  在我国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正式开庭审判前,还有一个庭前预备程序,除送达有关文书外,还要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由于这种审查程序不仅不能完全解决原有的问题,反而引致新的问题,目前诉讼法学界已有不少人就此提出修改建议,或是建议改为实体性审查,或是建议实行彻底的程序性审查,还有的则建议在起诉与审判之间建立一种独立的预审程序。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来看,庭前预备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官预断的问题,即程序性审查还是实体性审查的问题,还有案件过滤、证据开示、程序分流、非法证据排除等涉及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单单将程序性审查改为实体性审查,或建立一种预审程序,或建立一种证据开示制度就能解决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种具有多功能的庭前预备制度才能胜任。对此,建立一种刑事诉讼庭前预备会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谓刑事诉讼庭前预备会,在此指的是控诉方提起诉讼后,在法庭正式开庭审判前,由庭审法院主持举行的一个有控辩双方参加的、用以解决案件能否交付庭审、采取何种庭审程序以及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的小型会议。这种庭前预备会虽然有点类似于一些学者提出的庭前审查程序或预审程序,但承载着比这些制度更多的功能。本文以下对该种预备会构建相关的问题试作论述。

  一、域外相关制度及其功能

  (一)域外相关制度

  对于检察机关正式提起的公诉,法院在正式开庭审判前如何进行处理,国外虽然没有称为庭前预备会的制度,但却有与此功能相似的其他制度,如德国的中间程序,英国的预审程序。这些制度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可以大体上分为程序性的庭前预备程序和实体性的庭前预备程序两种。

  程序性的庭前预备程序,它是指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进行审查时仅限于程序性问题,不对证据是否充分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只要案件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开庭审判。现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国等。在日本,在提起公诉后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有一个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只是由于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起诉书中不能附带任何有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法院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只对起诉是否符合程序要件进行审查,不对证据是否充分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9条的规定,法院的审查主要是确定公诉是否具有以下情况:一是提起公诉后2个月之内没有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而导致提起的公诉失效;二是起诉书记载的事实虽属真实,但不包含任何可以构成犯罪的事实;三是撤回公诉;四被告人死亡或作为被告人的法人已不存在;五是向多个法院重复起诉。 [1]77-78如果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就以裁定形式驳回公诉,对于驳回公诉裁定不服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即时抗告。但是,根据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194条的规定,对于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公审期日前举行一个有控辩双方参加的准备程序,用以解决诉因、案件争点、证据调查请求的异议等问题,其目的在于“使公审的审理得以迅速且连续地进行而整理案件争点及证据为目的。”[1]176从此规定来看,日本的庭前预备程序又并不完全是程序性的。但因为它不能因为实体性问题而驳回起诉,也可归入程序性审查之列。法国庭前预备程序也是一种程序性审查,但和日本不同的是,它的审查范围更为有限,只能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审判法院中,除了重罪法庭外,都可以根据诉讼双方或依职权在开庭之前审查其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就作出无管辖权的判决。这种判决属于一种中间判决,任何诉讼当事人都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738、787

  实体性的庭前预备程序,也就是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公诉审查时,不仅对案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对案件的实体要件进行审查,只有案件有可能被判决有罪时才交付法庭开庭审理。现在实行这种模式的主要有德国和英国等。在德国,根据其《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开庭审判外,对于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后、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还要通过一个中间程序,“由一独立的法官或由法官们组成的委员会,以不公开的审理方式,决定对案件再行侦查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并且尽量避免使得当事人受到不平等的审判程序。”[3]376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对开始审判程序提出异议,而法官除了可以对检察机关移送审查的起诉书及卷宗进行审查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补充调查证据,对此命令不得要求撤销或变更。经过审查后,如果认为被告人有足够的犯罪嫌疑,极有可能会被判有罪时,就裁定开启审判程序。其中,根据其《刑事诉讼法典》第207条的规定,如果法院改变起诉书的指控,如起诉书有几个指控,而法院对其中个别指控拒绝开启审判程序,或法院将起诉书的指控限制在可分割行为的一部分上的,检察机关必须根据法院的裁定重新提出起诉书。如果认为根据事实或法律,被告人可能被判无罪的,就裁定拒绝开启审判程序。如果出现程序障碍,就裁定停止程序。如果认为对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上级法院的,就将卷宗移送上级法院,由其裁定是否开启审判程序。对于开启审判程序的裁定,被告人及检察机关都不能提出抗告,对于拒绝开启审判程序的裁定,被告人不能提出抗告,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即时抗告,该抗告被驳回的,检察机关只有在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时才能重新起诉。[3]382-383在英国,凡是需要由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都需要经过一种预审程序,以决定是否交付法庭正式审理。这是1933年英国废除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后的结果。根据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对于需要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由大陪审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起诉,在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后,就直接开庭审判。在废除大陪审团制度以后,先是由警察,1986年以后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为保护被告人免受无理由的追诉,就需要在警察或检察机关起诉后有一种预审程序对起诉进行制约。现在英国的预审一般是由一名治安法官进行,根据预审方式,可以分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两种。书面预审也就是预审法官只对起诉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然后就决定是否移送刑事法院审判。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的规定,一般案件都实行书面预审,只有被告人的律师没有出庭和律师认为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案件才需要实行言词预审。进行言词预审时,一般是由检察机关向法庭陈述起诉的理由,然后传唤证人到庭接受交叉询问,被告人也可以申请传唤自己的证人到庭作证,对指控进行反驳。如果治安法官经过预审后认为支持检察机关起诉的证据在形式上显示有理由(Prima Facie Case),就决定将被告人交付刑事法院审判,如果认为证据不充分,就驳回起诉,释放被告人。[4]693-694由于言词预审与后来法庭的正式审判有很多不必要的重复,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拖延,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预审程序逐渐引起人们的批评。1987年的《刑事审判法》首先对此进行改革,规定在严重和复杂的欺诈案件中,检察机关不必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就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理。1991年的《刑事审判法》将此改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针对儿童的严重伤害与性侵犯案件。[5]1081996年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又对言词预审程序进行修改。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治安法官可以命令检察机关只向法庭和被告人提交书面的案件陈述和证据材料,而不必出庭进行言词辩论,作为被告人也可以针对检察机关的书面材料提出相应的书面异议。这也就是说,英国的预审程序现在已变为一种书面审查方式,而不再是言词辩论程序。[5]108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预审制度。在美国,正式起诉约有四种:一是控诉(Complaint),通常适用于向治安法官起诉的轻罪案件;二是呈递书(Presentment),这是大陪审团发现犯罪嫌疑时主动向法院提起的起诉状;三是大陪审团起诉书(Indictment),这是检察官提出控诉,经大陪审团核准后向法院提出的正式起诉状;四是检察官起诉书(Information),这是不需要大陪审团核准而由检察官向法院提出的正式起诉状。[6]10-11对于不需要大陪审团核准而由检察官以检察官起诉书直接起诉的案件,大多数州规定,在检察官提出控诉后,必须先经治安法院预审,只有通过治安法院的预审后,方能向法院提出正式起诉书(Information)。当然,大多数州也规定,被告人可以放弃这一权利。[6]466对此预审程序,常有人理解为正式起诉后,法庭正式开庭前的带有公诉审查性质的预备程序。其实,这种预审与我们在此所说的庭前预备程序是完全不同的。这里的预审对象是检察官的初步指控(complaint),而不是检察官的正式起诉书(Information),只有通过预审,治安法院准予起诉后,检察官才能向法院提出正式起诉状。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预审听证还常常是被告人试探检察官是否能证明指控的机会,一旦预审显示检察官具有强有力的指控证据,被告人就可能倾向于与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为此,预审后,检察官的正式起诉书有时与初步指控的内容相差很大。因此,美国的预审程序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只是审查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检察机关,审查的对象是检察机关的初步指控而不是侦查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一般情况下,一旦提出正式起诉后,案件就进入传讯阶段(Arraignment),由法院安排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进行答辩,然后根据答辩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由于是否开庭审理取决于被告人是否答辩有罪,而不是取决于检察官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标准。因此可以说,在美国,检察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