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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办案的公信力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那么刑事申诉办案的公信力存...我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那么刑事申诉办案的公信力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那么刑事申诉办案的公信力存在哪些问题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是刑事申诉自我纠错本身的公信力问题。由检察机关进行自我监督本身就在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实践中,真正实现自我纠错的往往是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有媒体参与的案件。另外,检察机关内部经常性的人事调动使得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不排除之前承办的公诉案件或者自侦案件,由同一个人再进行刑事申诉审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违反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正义原则,容易降低刑事申诉办案工作的程序瑕疵缺少公信力。

  二是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制度的问题。刑事申诉案件有助于提高办案的透明度,但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很少开展。主要原因是两个:

  1、作出原决定的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公诉、侦监部门没有法定义务参加听证会,公开审查制度没有强制力;

  2、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缺少法律素养,难以与案件承办人进行有效的事实与法律层面上的沟通,如果案件办理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理决定,往往会造成当事人不信任,息诉难度较大。

  三是刑事申诉案件办案的社会效果问题。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公信力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的社会效果问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身是一对矛盾,既对立又统一。刑事申诉案件有不少是时过境迁,难以取证的案件,证据的湮灭往往会导致法律认定的事实与实际相背离,如果坚持法律真实,往往会让群众认为司法不公,因此,恰恰是这部分案件的办理社会效果极差,使得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申诉检察办案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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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降温冷息法》》》查看全文

  刑事申诉时效有哪些规定

  那么规定刑事申诉时效是否意味着就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规定申诉时效并非是限制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是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明确化、具体化,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和调查,使真正的错案能够得到纠正,正确的判决和决定能够得到维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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