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通知》早在2000年就已下达,但出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先破后立”和“不破不立”(违法消极立案)的做法却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违法积极立案),具体表现为:
一、对立案标准认识模糊,特别是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更是跟着感觉走,片面强调“证据确凿充分”。例如某县在查处一起非法拘禁案时,发现受害人涉嫌偷 税,一笔皮衣买卖就偷税三万多元,却只交了1000元就想蒙混过关,办案人员搜集到了他进货的收据以及在市场上销售一件皮衣所获利润的证据,计算出的偷税 数额远远超过了偷税罪的追诉标准,但还是被以证据不够确凿充分、难以诉出案件为由,不予刑事立案,只作罚款处理。
二、不当人为因素的干扰。有的地方为了提高破案率,破了案才补办立案手续,不破案 就不立案;有的地方为了解决办案经费紧张问题,以罚代刑,将刑事案件降为治安案件,特别是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更是一罚了之;还有的徇私枉法不立案,或者 以案件无法继续追查为由将本可一查到底的案件随意撤销。例如某地一起重伤害案件,因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沾亲带故”,就极尽包庇遮掩之能事,利诱甚至威 逼受害人放弃追究,直到受害人不断申诉,才立案查处。
三、对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乱立案、乱用拘留权。司法实践中,违法积极立案行为时 有发生,原因不外乎打击报复、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民事案件借助刑事权力作为处理手段。例如某地一名15岁少年抢夺了一部手机,明显不能立为刑事案件,办案 人员嫌家长迟迟不来见面,于是下达了刑事拘留通知书,由于家长不明白相关法律规定,慑于刑事问题的严重性,花钱到处托人打点人情,才把儿子领回家,原本行 政拘留就可起到惩戒、教育作用,结果让家长付出了很高代价。
刑事立案现存问题不一而足,直接干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治安形势的正确分析、科学判断与决策,也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为了更好地完成新时期公安机关担负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认真解决好刑事立案现存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有犯罪事实”是立案的事实条件,指有一定证据证 明因而有理由相信有犯罪事实发生,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立案不是破案,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 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
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人为制定破案率,搞所谓的“一票否决制”。如实立案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实事求是立案、尽最大努力破案才是真正的政绩。
三、加强法制部门的把关力度。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做得很好,所有案件(不仅刑事案件)的立案、撤案都要通过法制部门严格把关,关口多了,随意性小 了,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的也就失去了机会,并且有利于证据的固定。像一些连续性违法行为,如一次盗窃数额很少,不够刑事处罚,但连续几次数额相加就可能够 上刑事立案标准,由治安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这时,如果证据确凿,就可避免放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