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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派驻检察站的浅想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检察权。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检察权。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说,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全新任务,也是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广大公民的迫 切期望提出来的。经过三年的实践,结合当前实际,展望未来,规范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势在必行。如何规范完善,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在侦查机 关设置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派驻检察站(下简称检察站),是其中一个重要措施。
一、设置检察站的必要性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及 程序,主要是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 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当前,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极少数执 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方面存在着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差距,人为因素的掺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罪代刑的现象并不少见,给严格执法和执法机关应 有的形象带来了负效应。从山东省检察机关三年来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情况看,呈逐年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且对其中一批社会危害大、影响大的案件的立案监督收到 了明显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适时性和正确性。
笔者认为,刑事立案监督的最终目的,是要彻底消除有案不立现象,把立案监督的成效定格 在办案数的零件上。要实现这一目的,设置检察站不失为一种有力措施。第一,是回应社会呼声的需要。刑事立案监督,在我省,各级检察长进一步加强领导,已经 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的态势。社会各界、广大公民通过检察机关大力进行社会宣传及办理有影响的立案监督案件后。对此寄予了很大的热情,期望值也比较高。有的 积极主动地向检察机关提供反映有案不立的线索;有的当事人生怕不受理,拿着法律规定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社会的需要,公民的呼声,是进一步做好立案 监督工作的坚实基础。设置检察站,能使这项工作更为专一集中,更利于深入开展工作,也便于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第二,是深入检察工作改革的需要。刑事立案 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一项硬件,从一定意义上讲,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力度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高检院虽然确定了审查逮捕部门为主要职能部门之一 (还有控申、监所检察部门),但其内部没有理顺相应的工作关系,目前这种机制弊端不少。比如,部门之间多头受理、办理案件的状况完全可以规定由一个部门来 承担,人员力量不相适应。目前审查逮捕部门所配备的人员力量,主要是从事审查逮捕工作,尤其是基层院批捕科,有的仅有三四个人,整天忙于办案,少有顾及立 案监督工作,而这项工作主要又在基层院,且上级的要求高,难为了无米之炊的巧妇。从实际情况看,从受理一起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到通知立案,所需人力、物力、 财力有的不于办理一起自侦案件,而这些困难被其他诸多困难所掩盖,未被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得到有效解决;再者,极少数地方存在着认识不足的情况。设置检察 站,许多的问题困难都能进一步引起领导重视,从而给立案监督工作注入新的生机活力。第三,是堵源头的需要。派驻检察站作为专司立案监督工作的部门,从刑事 发案到立案、破案等侦查环节上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集中力量办案,就能从根本上去把握是否存在有案不立的现象,经过共同努力,有望从源头上堵住有案不立。第 四,是统一执法、促进严格执法的需要。从总体上看,侦查机关对立案监督工作是高度重视的,但也有极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片面思想。表现在工作配合上,检察机关 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有的把立案时间前移,表明早已立了案以此来搪塞;有的立案后,除正当理由外久拖不决;还有的持抵触情绪,以致影响了侦查部门与审查逮捕 部门之间其他正常工作的配合及开展。检察站的设置,可以进一步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有效地消除少数人执法上的片面认识,达成共识。此外,对侦查机关不该立 而立案的情况,也可进行专门研讨。第五,是维护侦查机关形象、保护侦查人员及做好息诉工作的需要。对立案监督线索,可以腾出专门时间和精力,更加认真细致 地进行调查了解。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过及时反馈当事人,可以有效地帮助平息事态,还可以澄清当事人对侦查机关不立案的误解,增强当事人对侦查机关、侦 查人员的信任度。
二、设置检察站的可行性
作为一种工作尝试,设置检察站就是改革现在比较分散、找米下锅的监督形式为集中监督,将监督方式前置。其可行性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一个比较好的客观外部环境。随着一些重大案件立案监督后体现的社会效果,引起了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领导同志作批示、亲自过问、听取汇报、解 决实际问题;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指定检察机关就此作专题报告等等。此外,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不护短、不掩盖; 职能部门及时主动地与检察机关职能部门沟通思想,较好地达成执法共识,落实在具体案子上,互相配合帮助,共同创造有利条件,依法办好案件。应当说,这是设 置检察站客观方面的最有利条件。
(二)各级检察长进一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纳入了整体工作的布局,摆到了执法监督的突出位置。不少地方的 检察长提出了立案监督工作要作为“一把手工程”来对待,提出了把立案监督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抓。工作要求标准上体现了新、严、高,工作指导和精 力集中上明显倾斜,工作落实和解决重大问题上力度加大。应当说,设置检察站作为规范深化立案监督工作的个重要举措,应该是具备了领导基础的。
(三)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三年来,检察机关从宣传发动、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线索、进行最初调查到最后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等多个环节,都在实践中严格遵 守法律规定和高检院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进行了多方面有益的探讨,积累了相当的办案经验,推动了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我省三年 的工作成效,仅从立案数排列位置看,1997年居全国第八位,1998年第六位,去年一跃为第一位。高检院同时还转发了我省的一些典型案例、工作经验等。 此外,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各级审查逮捕部门精神状态好、干劲足、决心大、措施有力。即使在目前审查逮捕案件任务重、工作量大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了旺盛 的热情,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应当说,这些成功经验及宝贵精神移植到检察站,一定会更加发扬光大,结出更好的丰硕成果。


(四)有一 定的物质保障基础。全省有的地方,在工作硬件保障方面尽到了最大可能,提供车辆、办公自动化及经费等方面的办案便利。有的检察长开会可以不乘车,但有了立 案监督案件线索,毫不犹豫让给办案人员用。应当说,设置检察站,对物质基础较好、已经具备条件的地方,完全可以先行一步。
三、派驻检察站的初步设想
总的想法是,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工作改革来对待,可以在人财物条件具备、公检两家达成一致认识的基层单位试行。
从名称及形式上看,可暂定名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派驻检察站”。检察站至少由=至三人组成,派驻公安机关。人员可从审查逮捕部门或全院挑选。
从隶属关系看,从属于县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所在院领导,但其具体工作向审查逮捕部门负责,接受其指令和指导。把目前设在审查逮捕部门的立案监督工作全建制式地移植给检察站,从组织机构上加以明确和保障。
从其职责范围看,凡是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经济、交通肇事案等)都应当纳入立案监督范围内,主要是通过了解掌握发破案情况来开展立案监督工 作;受理公民的申诉;受理控申、监所部门移送的线索(归口管理);领导交办的线索等。随着工作的逐步开展,将来还可在增人添物的前提下,把提前介入侦查机 关重特大案件侦查活动的工作也划归检察站。
从对派驻人员的要求看,首先是政治、业务要过硬,特别是熟悉立案监督业务,再是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从一级检察院看,必须加强领导。这种领导作用,突出体现在协调与侦查机关的工作关系上,体现在重大问题予以有力支持上,体现在全院一盘棋、组织各部门互相配合协作上,形成立案监督大格局等等。
从预测和展望这个角度看,刑事立案监督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工作仍然将会持续发展,体现在办案上可能数量会不断攀升,且会有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案件。 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执法观念、整体素质有关,因而设置检察站可以说是一种有效方式。同时,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如有必要和可能,派驻检察站这种形 式,还可以成为检察机关指挥刑事侦查工作的一种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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