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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文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申请书,是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申请书,是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再审申请书有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及行政再审申请书,请看下文为大家介绍:

  目录

   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正文】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若有):

  再审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民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或多项(或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

  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

  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的请求。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4、事实与理由。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

  6、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总数提交。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上诉人、申请人):甲,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金城镇华阳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奚文彪,市长。

  请求事项: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行终字第##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行政争议案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再审申请所依据的理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7条,《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第(六)项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被申请人的房产变更登记行为重大违法、应当撤销

  1、房产变更登记行为程序违法

  根据被申请人的档案资料,本行政登记行为中的《某市已购成本价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某市房屋交易、所有权属登记申请表一份》以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存在相互矛盾的方面。

  按照《某市已购成本价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的说明,应当是该表经市房改办审定盖章后房产交易部门方可受理,该《交易申请表》上的审核日期为2003 年5月20日,而《某市房屋交易、所有权属登记申请表》上的受理日期为5月14日、审核日期为5月16日,均早于交易申请表5月20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房产变更登记行为内容违法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同时该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本案中,原产权人为乙的*54-301室房屋所用土地为划拨性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土地的性质。房产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审核,《某市房屋交易、所有权属登记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空白,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知法犯法,成为乙侵犯申请人权益的帮凶。

  3、第三人乙与丙对房产成交价格作不实申报

  《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三人乙与丙实际交易价格为17.8万,而申报是12万,关于这一点,第三人乙与丙双方承认,在本案的一审中也已经查明。

  (二)申请人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申请人于2008年3月知道被申请人的行政变更登记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一审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乙于2003年5月申请房产变更的登记资料表明:该登记资料中“甲”的签名非申请人所为,且一审中已查明,申请人没有参加房产变更登记申请,也即申请人不知道变更登记行为。后申请人由于夫妻关系恶化,为核实结婚时房产状况于2008年3月向被申请人查询相关信息后才得知房产过户的事实。

  以上两分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充分证明申请人是于2008年3月获知涉讼房产变更登记行为,且两份证据均是由行政机关制作,并且是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不容质疑。

  2、二审认定的申请人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

  按照法律规定,形成证据链的单个证据本身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且其内容一致,证明的事实指向同一个对象。

  第一、变更登记时乙与行政机关是否使用了身份证原件

  关于这一点,请参见第二部分法律适用第二点的阐述。对于已有诸多明显违法的登记变更行为,其登记中的相关行为的合法性让申请人质疑,法官也不应当推定其合法。

  第二、登记时使用真实身份证,是否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得知变更登记行为。

  本案中,退一万步讲,即使登记是使用的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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