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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第29A(2)条的规定,上诉庭受权审理不服高等法庭行使其原讼司法管辖权所作出的判决的上诉。但是,诉讼任何一方若不服高等法庭行使其上诉或复议司法管辖权所作的判决,却没有进一步的上诉权。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第29A(2)条的规定,上诉庭受权审理不服高等法庭行使其原讼司法管辖权所作出的判决的上诉。但是,诉讼任何一方若不服高等法庭行使其上诉或复议司法管辖权所作的判决,却没有进一步的上诉权。换句话说,诉讼任何一方若不服高等法庭法官在不服推事庭判决的上诉案或刑事转介事项方面所作的庭令,将不可提出进一步上诉。

向上诉庭提起刑事上诉的程序祥列在《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第42条至第60条下。要提出上诉的一方必须在高等法庭法官作出判决后的14天内,向最高法院主簿提交上诉通知书〔《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第45(1)条〕。过后,主簿会尽早把通知书送达上诉人或其代表律师,告知高等法庭的诉讼记录已经备妥。接着,上诉人必须在通知书送达后10天内向主簿提交上诉呈请书〔《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第47(1)条〕。

刑事上诉所须的文件如下∶

上诉通知书

上诉呈请书

辩词概要

判例案卷

提交上述文件无须缴付印花税。但是,如果要求高等法庭诉讼过程的逐字记录笔记,费用是每页笔记新币五角钱(最低收费10新元)。如果被告没有代表律师,或者其律师是由国家指派的话,便可豁免付费。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第44条规定,遭高等法庭定罪的被告,可针对罪名成立或判刑提出上诉,也可对两者都提出上诉。但是,如果他在高等法庭认罪,就只能针对判刑的范围及合法性提出上诉。检察司可针对被告获判无罪或者判刑提出上诉。

刑事上诉案在法庭公开聆讯,公众可到法庭旁听。

上诉庭是刑事上诉案的终审法庭。随此之后,上诉人没有进一步上诉的途径。遭高等法庭判处死刑的被告,一旦针对判刑的上诉被上诉庭驳回,唯一选择就是向新加坡总统提交特赦呈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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