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涵,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在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中落实公平正义的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依法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始终把依法做好刑事抗诉工作作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工作中紧紧围绕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的工作格局,严格遵循“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诉讼监督原则,进一步加大抗诉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抗诉工作水平,推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提出刑事抗诉3526件,抗诉质量明显提高。一是抗诉后人民法院采纳意见数和采纳意见率增加,在法院已审结的1764件抗诉案件中,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1105件,采纳意见率为63%;二是撤回抗诉数和撤回抗诉率下降,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三是部分地区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和水平整体提高,呈现“两升一降”态势,即抗诉数上升、法院采纳意见率上升、撤回抗诉率下降,对促进刑事审判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刑事抗诉工作在注重实体监督的同时,对程序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大;五是将刑事抗诉与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有机结合,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明显增强。
但应当看到,当前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就总体而言,由于对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抗诉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起诉轻抗诉的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刑事抗诉数量偏低,由此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整体力度和效果。二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掌握抗诉标准不严格,存在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三是一些地区存在加大抗诉力度与提高抗诉质量顾此失彼的问题。有的地区抗诉数量明显增加,但抗诉质量下降,有的地区抗诉质量有所提高,但抗诉数量明显减少。四是刑事抗诉工作水平存在较大的地区差距。有的地区刑事抗诉工作开展较好,在抗诉案件数上升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保持较高的采纳意见率;而有的地方抗诉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抗诉效果较差;另有一些地区刑事抗诉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抗诉数和采纳意见率升降幅度较大。五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抗诉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几年提出抗诉的数量呈下降趋势,去年以来抗诉质量虽有所提高,但与同期对公安、安全机关侦查案件抗诉的质量相比仍有较大距离。这说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抗诉工作仍有较大的空间,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践中,还存在着因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难度大而不敢抗和因为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只满足于作有罪判决或只对重要事实未认定、判无罪的情况才抗诉的不正确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抗诉工作的有效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在下一步刑事抗诉工作中,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依法办事,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
目前全国刑事抗诉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一高一低”,即抗诉案件质量有所提高,但抗诉案件数量却一直在低位徘徊。导致抗诉案件数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审查把关越来越严,公诉部门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无力办理更多的抗诉案件等,都是影响抗诉案件数量的因素。但从实践情况看,对抗诉工作不重视、认识存在偏差、措施不力,仍是导致抗诉案件数量低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把审查起诉当做硬任务而把审判监督当做软任务,没有把审判监督工作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二是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担心抗诉多会影响检法两家的工作关系;三是怕提出抗诉后上级检察院不支持、法院不改判,影响自己的工作成绩,工作中畏首畏尾,自我束缚手脚。这些对抗诉工作的严重认识误区如果不及时加以澄清和解决,势必会导致刑事抗诉数量继续下滑,扭转刑事抗诉工作不力局面的目标就无以实现。
应当明确,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基本条件就是认为或者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如果抗诉不力,或者说如果认为或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没有提出抗诉,对检察机关来讲,就是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是严重失职。面对当前刑事司法的现状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抗诉有力的重要表现就是要有一定的抗诉案件数量。同时也要明确,抗诉数量和抗诉质量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统一于抗诉工作力度,只有抗诉数量和抗诉质量同步提高,抗诉工作力度才能够得到有效体现。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应确立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继续提高或稳中有升的同时,力促抗诉案件数量的提升,实现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和水平的整体提高,以有效发挥刑事抗诉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围绕这个目标,当前应着重从思想认识上解决导致刑事抗诉工作不力的问题,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公诉工作中必须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的原则。强调坚持这一原则对解决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具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在当前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维护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要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依法加大指控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二者的综合作用,努力实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强化审判监督,既是确保依法指控犯罪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能中,切不可顾此失彼,一定要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的原则,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尤其是要充分运用抗诉手段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努力改变刑事抗诉弱化无力的局面,实现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使审判监督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要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加强配合是必要的,但是一味强调协调配合、忽视监督制约则是错误的,这既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也不符合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更有悖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所在,目的是为了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与审判机关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也是配合。对检察机关而言,要使抗诉取得好的效果,关键是要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依法抗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高检院有关刑事抗诉工作的规定等,对抗诉的原则和抗诉的条件等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切实纠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善于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在配合中履行监督,通过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通过监督确保公正司法。
第三,要科学评价抗诉案件的质量。对抗诉案件质量的评价应符合抗诉的法律特征和抗诉工作的客观规律。检察机关对认为和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实质上是依法对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结果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通过对案件再次审理作出正确判决。由于不同的办案主体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认识的不同,这就决定了所提出的抗诉意见不一定都被审判机关采纳。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辩证唯物主义。因此,对抗诉案件是否改判可以作为衡量抗诉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但不能作为唯一标准。对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抗诉意见而未改判的案件,要具体分析原因,结合抗诉理由是否充分,上级检察院是否支持,对认为抗诉正确而未被采纳的是否进一步表明了态度等因素,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这就要求我们对刑事抗诉工作质量的考评要科学、客观,要防止在抗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自我束缚,上级检察院要切实加大对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支持抗诉。
二、正确处理“敢抗”与“抗准”的关系
从统计分析看,全国有不少省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数量与质量“顾此失彼”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就是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抗诉“两点论”即敢抗与抗准的工作要求。因此,在强调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即不讲究质量,不讲究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点论”是刑事抗诉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敢抗”,指的是对抗诉对审判监督的态度;“抗准”是对抗诉的法律要求。“两点论”正确揭示了抗诉数量与抗诉质量的关系——抗诉力度是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没有数量,力度就无从谈起;质量不高,力度就会大打折扣。“两点论”的要求符合刑事抗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也符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将“两点论”作为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牢固树立抗诉案件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
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两点论”,一方面,要求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凡是认为或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都要依法提出抗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其他不正确执法思想的影响以及外界因素的干扰,对应当抗诉的而不依法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抗诉案件的审查力度,依法支持下级检察院正确的抗诉意见,同时要加强与下级检察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