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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的特点

大律师网 2015-03-06    人已阅读
导读:民事行政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其主要特点有:一、抗诉案件的严格性。抗诉只能对有证据证明原法院判决、裁定确实错误

  民事行政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其主要特点有:

  一、抗诉案件的严格性。抗诉只能对有证据证明原法院判决、裁定确实错误,或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提出抗诉。抗诉只能一案一抗,不能合并抗诉。

  二、抗诉对象的特定性。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所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包括当事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而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经过二审终审而生效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案件的程序性。抗诉必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否则便不发生法定效力。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才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对再审程序的制约性。依照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抗诉一经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则必然引起案件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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